省级重点物流企业每年认定一次,首次通过认定企业,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近日,黑龙江省交通厅发布《黑龙江省省级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可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hljjttysc@163.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
此前两年,年纳税不低于200万元可申报
依据《办法》,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分为运输型、仓储型、综合型三种类型。申报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注册并运营两年以上,符合《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规定的AAA级及以上标准的物流企业;
(二)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年纳税不低于200万元或年利润在100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经营、作业、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申请之日前两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重大违规行为,信用评价结果无失信行为;
(五)积极承担政府指令性运输或公益性运输任务。
首次通过认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办法》提出,省级重点物流企业每年认定一次,认定时间由专班办公室公布。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物流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入选重点物流企业建议名单。
专班办公室综合考虑专家评审意见、企业类型、地区平衡、承担政府指令性运输或公益性运输任务等因素,拟定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专班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对省级重点物流企业进行最终审核认定,向社会公布并授牌。首次通过认定的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取消申报资格
已认定的省级重点物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重点物流企业资格:(一)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二)企业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认定条件的;(三)连续半年未按要求及时、真实申报统计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完成政府应急保障任务的。
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已经认定为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的,由专班办公室取消其省级重点物流企业资格,追回认定文件、证书、牌匾及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省级重点物流企业认定部门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董雪婷
审核: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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