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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湖南平江9岁男孩坠楼身亡:校方需承担民事责任 涉事老师或涉嫌犯罪 发布时间:2024-04-20 17:30 来源:黑龙江网

  维度新闻记者 曲立伟 王林曦

 

  4月15日,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发生一起9岁男孩坠楼事件。据男孩父亲杨先生介绍,4月15日晚,他曾来到学校查看事发前一周的监控视频,发现儿子在一周内被罚13次,包括打手和罚站,其中有一天被罚站4节课。此前还被罚抄写“分级”一词一万遍,从去年抄到今年还没有抄完。4月18日,平江县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说明称,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详细深入调查,相关善后处置工作正依法依规进行。

 

 

当地发布的情况说明

 

  4月20日,维度新闻就此事对话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凯玲,请他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学校行政责任三方面解读本案责任划分问题。黄凯玲律师表示,希望尽快查清事实,给学生家属一个公道。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黄凯玲律师

 

  黄凯玲介绍,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的老师长期对该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因此导致未成年人自杀的,有可能涉嫌犯罪问题。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等负有监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针对民事责任方面,黄凯玲表示,本案中自杀的学生是9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学生不是在学校跳楼的,但有可能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男孩坠楼的房顶。维度新闻记者贾博/摄

 

  对于学校方面应承担的行政责任,黄凯玲告诉记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果此次认定学校存在相关的行为,导致未成年人自杀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戴瑞函

审核: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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