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网讯(记者 徐楠)为进一步强化人员密集场所及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哈尔滨市消防救援局持续开展整治违规动火作业专项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动火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减少,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显著提升。偶有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哈尔滨市消防救援局均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近日,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布了几起动火作业违法行为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5年5月22日16时许,依兰县消防救援局开展检查时,发现某商服项目施工现场内,施工人员王某某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被当场发现并制止。
王某某未持证上岗、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依兰县消防救援局已将案件移送至辖区派出所。辖区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6月5日16时许,道外区消防救援局开展检查时,发现道外区先锋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维修车间内,尤某某、韩某某在进行电气焊操作时未清理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尤某某、韩某某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批评教育,尤某某、韩某某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尤某某、韩某某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6月18日13时35分许,南岗区消防救援局在检查时,发现哈尔滨大街某商服门前施工现场内,项目负责人李某某指使电焊工李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进行违规动火作业且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被当场发现并制止。南岗区消防救援局已将该案件移送至辖区派出所处理。
项目负责人李某某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项目负责人李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李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进行违规动火作业且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李某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提醒:
1、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2、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3、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4、作业前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如无法移动,可用不燃材料盖封。
5、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6、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
责任编辑:杨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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