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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意见补贴秸秆综合利用 发布时间:2018-01-18 10:02 来源:哈尔滨日报

  年利用秸秆超两千吨 贷款贴息百分之五十

  哈市出台意见补贴秸秆综合利用

  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哈尔滨市2017—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的意见(暂行)》。根据《意见》,市级财政将安排资金重点对秸秆还田机械、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和达到规定利用量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定补助。年利用秸秆超2000吨的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新增贷款将按照银行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

  《意见》提出,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购置秸秆还田出田农业机械,以及从事秸秆综合利用时可获得财政补贴。2017—2018年,对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购置秸秆粉碎还田等相关机械,采取“省市累加补贴”方式,市本级补贴后的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机具销售价格的60%。

  《意见》提出,2017—2018年,开展玉米“4:空”耕作模式试验示范,重点对实施主体每亩给予补贴35元;同时,在水稻种植大县(市)开展水稻秸秆腐熟还田技术示范,重点对水稻秸秆还田腐熟剂经营主体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

  《意见》提出,对符合条件、农户更换炉具积极性高、有意愿增加移动式压块试点的区县(市),由市财政给予70%补贴(包括2017年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区已确定的6处试点);在承担秸秆压块燃料化利用试点项目附近村屯,对更换手动生物质锅炉或手动半气化生物质锅炉的农户给予70%补贴(包括省、市已确定的18处秸秆压块试点项目配套炉具6300台)。

  《意见》提出,2017年至2018年,哈市将对行业领先、前景广阔、具备贷款条件,且有资金需求、年利用秸秆2000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及秸秆收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新增贷款,按照银行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

责任编辑:翟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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