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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国企改革“1+4”政策体系初具雏形 发布时间:2018-02-26 16:05 来源:黑龙江日报

  黑龙江日报讯 为了给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供基本遵循,日前,哈市出台了《关于深化全市国资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哈尔滨市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简称《混改意见》)以及《关于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简称《员工持股意见》),即一个指导意见和两个配套文件,加之先期已经出台的《深化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哈市国企改革“1+4”政策体系已具雏形,初步形成了顶层设计和大框架。

  据了解,为切实解决哈市国企改革中个别企业“不敢改”、“不会改”的问题,哈尔滨市国资委致力形成哈市深化国资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这些文件对促进国企改革有很多创新和突破之处。《指导意见》创新了选人用人和薪酬分配机制,对改革到位的企业,哈市市委市政府只管派出的董事长或者董事、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经营层面一律由企业董事会选聘,甚至充分竞争领域企业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也可以探索社会化选聘。《混改意见》中加大了引资混改力度,提出用2~3年时间即2017年—2019年,推动全市绝大部分国企完成混改。在混改范围上,相比中央和省对于公益类国企改革“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指导意见》和《混改意见》都将公益类国企直接纳入到混改范围,包括集团层面都不再提出控股的条件限制。而且在推进引资混改中,两个《意见》都明确要求民营经济要占到一定的比例,使民营经济在企业决策管理过程中有话语权。此外,在《员工持股意见》中哈市也做了大胆突破和灵活变通,比如,规定国企可先混改后搞员工持股,也可以在实施混改时,同步搞员工持股;支持国有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展全员持股试点;国有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设底线;设立“终身股”等。

责任编辑:陈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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