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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签订协议书、私自挪用赔偿款……4起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件被通报 发布时间:2018-09-06 07:01 来源:东北网

  日前,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通报4起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件。

  呼玛县对俄进出口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李玉权违反规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案件。李玉权任呼玛县林业局嘎拉河林场场长期间,在未报请呼玛县林业局、未经林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2012年8月31日和9月3日,擅自代表呼玛县嘎拉河林场同孙吴县北方路桥公司、孙吴县君忠龙货物进出口有限公司郭某某签订了两份《招商引资协议书》,其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及“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同时由于投资方所投资林地种植项目违反有关规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018年5月24日,李玉权受到降级处分,被免去对俄进出口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呼玛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公诉科科长张志钢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近亲属案件。2017年4月至7月,张志钢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刘某近亲属,违规接受其安排的宴请和住宿,先后于2017年6月20日、7月11日共收受其现金5万元,2017年7月18日主动退还。2018年1月22日,张志钢因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原副庭长孙志刚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赔偿款案件。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孙志刚利用管理赔偿款以及担保保证金的职务便利,将经手的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款75.5万元违规存入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购买股票进行营利活动。2017年11月10日,孙志刚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加格达奇区农村公路管理站站长杨艳辉对农村路政工作监管不力案件。2017年11月,加格达奇区农村公路管理站依照《黑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委托加南村村委会协助该站对农村公路进行管理。2018年4月初,该站路政工作人员向杨艳辉汇报加南村疑似存在对过往超载车辆违规放行和收受钱款等问题,但并未引起杨艳辉重视。经查,2018年4月3日至5月8日,共有332辆超载超限车辆在加南村违规通过,被委托对象加南村村委会违规收取超载超限车辆钱款21650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7月18日,杨艳辉因履行监管责任不力受到记过处分。

  (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

责任编辑:翟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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