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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放贷 利率不得超过司法规定的上限 发布时间:2018-10-13 11:16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即日起,《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实施,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其中规定了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规定的上限,有暴力催债等违规行为的,可清出市场。

  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在市(地)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面向本市(地)城区开展业务,设立在县(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面向本县(市)开展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 “ 小额、分散 ” 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户提供信贷服务,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自主确定,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 非法集资;

  2。 虚假出资或者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金;

  3。 暴力催债;

  4。 违反利率政策;

  5。 公司设立(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以及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活动;

  6。 拒绝或者阻碍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

  7。 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8。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9。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级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限期整改、违规信息公示、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直至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市场退出等措施。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 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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