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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网售处方药“禁令”不应一刀切 发布时间:2019-04-25 08:25 来源:中国网

  中国网4月24日讯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举行分组会,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

  草案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多位常委委员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恒表示,随着“互联网+”的深入,网上医疗诊断日益成熟,不能完全封死网上销售处方药。

  “这不符合发展趋势,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是方便老百姓的必要举措,但要开负面清单,麻醉类等药物可禁止在网络平台销售,但感冒药等则应全面放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认为,网络购药已成为社会较普遍的现象,一方面要打击非正规药品销售网站,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电子处方和电子签名、大数据跟踪等信息手段,允许网上药店经营处方药。

  根据现有规定,医师可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医药经营企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进行配送。

  吕薇建议落实主体责任,创新监管,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实现网上药品销售的科学监管和社会共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姒健敏建议取消该规定,或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的,应当依据执业医师电子处方或上传的处方审核售药,并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对电子处方或上传的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责任编辑:付践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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