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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综合整治松花江哈尔滨城区段江面及岸线环境 十类违规行为禁! 发布时间:2019-05-18 07:33 来源:生活报

  生活报讯(记者 李丹)记者17日获悉,为了加强松花江城区段水域、陆域管理,提高水域环境、岸线秩序和安全管理水平,打造美丽松花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即日起对松花江哈尔滨城区段江面及岸线环境进行综合整治。

  据悉,整治范围为:西起四方台大桥,东至滨北线松花江公铁两用桥,南起松花江南岸外延一百米,北至松花江北岸外延一百米围合区域内的陆域和水域。

  整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码头或者水上浮动设施;(二)船舶在规定的停泊区域外随意停泊;(三)未经许可占用河道、滩涂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四)违规在堤坡上设置扶梯、廊桥,在堤岸上摆放废弃船舶或者其他废弃设施;(五)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航行;(六)未经审批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进行经营活动;(七)进行露天烧烤、私搭乱建和乱摆乱放;(八)违反规定向沿江陆域、水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九)在码头、水上浮动设施外体乱贴、乱画、乱挂、乱设广告;(十)其他违法行为。

  此外,码头、水上浮动设施,应当按照划定的功能区布局进行设置、迁移,实现分类管理、分区停放。没有合法审批手续设置的码头、餐饮趸船、水上浮动设施等各类设施,非法占用河道、滩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停放的船舶,在堤岸上摆放的渔船、废弃船舶或者其他废弃设施,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迁移。对不主动迁移、不配合政府整治工作的,依法清除。

  船舶、码头、水上浮动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积极配合全市松花江城区段趸船整治及其他环境整治工作。对不配合甚至阻挠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将纳入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责任编辑:刘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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