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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将出台高中重磅新规 5种情况立刻注销学籍 发布时间:2019-08-15 06:44 来源:生活报

  日前,省教育厅出台了《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学生学籍建立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普通高中学生不允许留级。据悉,征求意见后将于8月20日起施行。

  五种情况须注销学籍

  查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

  违反属地化招生原则、违规跨招生区域招生取得学籍的;

  在高中阶段拥有双重学籍的;

  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或肄业的。

  七种情况不允许转学

  属于下列七种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同县域、同城区之内的(因特殊原因可申请转入低一级别学校);

  在毕业年级已报名参加高考的;

  在休学期间的;

  民办学校在籍生欲转往公办学校的(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的;

  本省低等级学校向本省高等级学校转学的;

  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重点高中转学的。

  学生只能转入不高于原校等级的学校

  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转入学校可对学生进行测试,测试成绩可作为是否予以接收的依据。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转学实行同等级互转,学生只能转入与原校同等级或低一等级的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普通高中,确有转学需求的,必须参加当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且成绩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高三原则上不允许休学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应为一学年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允许休学。高考报考后如遇重大事故或疾病确需休学的,次年高考报考按往届生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评优、评模、自主招生推荐等待遇。

责任编辑:翟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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