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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补助和大病保险筹资、待遇标准将提高 发布时间:2019-09-13 08:43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12 日,市政府第 53 次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将提高财政补助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大病保险待遇标准。从明年 1 月 1 日开始,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 30 元,人均补助将由 2018 年的 490 元提至 520 元。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一档每人每年 300 元,原一档缴费人员享受待遇不变、二档缴费人员享受与原一档相同待遇标准。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9 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 30 元,人均补助将由 2018 年的 490 元提至 520 元。

  ——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将 2019 年新增财政补助 30 元中一半 ( 15 元 ) 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2019 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 55 元提高到 70 元(70 元全部由医保统筹基金承担,个人不需缴纳)。

  ——统一个人缴费标准

  2019 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分两档缴费,一档 320 元,二档 260 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二档标准缴费。按照省要求,2020 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 ( 含大学生和学生儿童 ) 缴费,由 2019 年两档缴费调整为一档缴费,缴费标准统一为 300 元。

  ——提高门诊待遇标准

  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由 65% 提高至 7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 300 元提高至 360 元;成人居民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 55%,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 200 元。城乡居民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报销比例统一执行一档缴费的支付标准。

  ——提高住院待遇标准

  大学生和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由 75% 提高至 80%。成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生育医疗待遇支付标 准统一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的意见》 ( 哈政规〔2017〕38 号 ) 规定的一档缴费的支付标准。

  参保城乡居民一个年度内发生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18 万元。

  上述提高的门诊和住院待遇标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标准

  1、 降低起付标准。

  2019 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 14000 元降为 12000 元,困难人员按 50% 执行为 6000 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 6000 元执行。

  2、 提高支付标准。

  2019 年整体提高参保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医保 “ 三项目录 ” 规定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标准,

  一档缴费的,0 — 15 万元(含 15 万元)的报销比例统一为 60%,15 —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报销比例为 65%,20 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 70%;

  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由 55% 提高至 60%。

  一档缴费的年度报销不设封顶线,二档缴费的年度报销封顶线为 60 万元。

  困难人员、贫困人口报销比例相应提高 5 个百分点,报销额度上不封顶。2020 年大病保险报销标准统一执行原一档缴费的报销标准。

  3、大病保险合规费用。

  合规费用包括个人起付标准以内费用、医保 “ 三项目录 ” 乙类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 “ 三项目录 ” 及医用耗材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合规医疗费用。异地急转诊及未按规定转诊的,个人自付比例和起付标准提高部分的费用、医用耗材限额以上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责任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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