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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卖仿真枪判无期案申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11-27 15:54 来源:成都商报

  李代琼没能得到期盼的结果,她的申诉被法院驳回了。七年前,她的儿子严志远因售卖仿真枪,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严志远,就此成为中国首位因出售“玩具枪”被判无期徒刑的当事人。

  一年前,家人开始为严志远申诉。家人认为判决适用的枪支鉴定标准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儿子只是出售仿真枪,没有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且对查获枪支的认定事实不清,同时量刑过重。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驳回申诉通知书,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严志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这也意味着,李代琼的申诉失败了。

  李代琼称,将继续申诉,期盼儿子能早日回家。

  回顾 出售“玩具枪”被判无期徒刑

  11月24日,成都,阴雨袭来,寒意料峭。李代琼没能得到她期盼的结果。几天前,她看到了法院出具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她为儿子的申诉失败了。7年过去,她始终百思不解:“玩具枪咋会判无期,即便有罪,教育一番判个一两年不就行了吗?”

  儿子严志远是在2011年8月4日被警方抓获的。当天,李代琼也曾被警方叫去讯问。

  警方调查,严志远涉嫌数起网络贩卖枪支案。当日起,严志远没能再回家。

  2012年6月,浙江台州警方发布消息,破获公安部督办的“6.23特大网络贩卖枪支案”。浙江当地媒体报道称,该案销售网络遍及全国,涉案嫌疑人多达1700余名,警方查获近2000支几可乱真的仿真枪,110余万发气枪子弹、BB弹、塑料子弹。严志远便是案中主要人员之一,更是一度被称为“枪王”。

  经法院审理查明,严志远于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通过互联网QQ联系,通过淘宝网及拍拍网向郑某某、孙某、钱某某、杨某等人出售类枪物共计101支。经鉴定,其中66支有杀伤力,被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同时,警方还从严志远所交代的承租住房内查获1198支类枪物,其中1100支被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2012年11月20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严志远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时,严志远26岁。

  剧变 儿坐牢母辛苦带孙

  李代琼没能参加儿子的庭审。多年前,她和老公离婚,一手将儿子带大,后来儿子被抓,儿子女友出走,她还得继续带两个双胞胎孙女。另一个原因是,她始终认为,儿子卖的是玩具枪,不会有太大问题。朋友也跟她讲,玩具枪不会判太重,甚至可能查清后最多教育一番。她甚至没给儿子找辩护律师。

  李代琼是在收到判决书后才知道儿子的判决结果的。那天,她接到了法院寄来的信,判决书的最后写着”无期徒刑”,她瞬间懵了。

  儿子被抓后,母子再次见面已是两年后。李代琼介绍,2014年她曾带着两个孙女前往浙江台州,在监狱见到了儿子。“会面只有40分钟,一见面就崩溃了,只顾哭。”李代琼说,儿子瘦了许多,脸小了一大圈。

  改变的不止是严志远。李代琼的生活也发生剧变。她需要维持生活,更要照顾好两个孙女。她将家里的卧室出租,与孙女们挤在了客厅,孩子们睡沙发,她则睡在沙发旁的地铺上。

  来信 儿子希望家人申诉

  严志远还和母亲开始了通信。在多封信件中,严志远叮嘱女儿要好好学习,为家里减轻负担。还曾叮嘱母亲,等女儿长大了一定要让其去报考法律学校,两个不能进,进一个也可以。

  而在严志远服刑这7年里,随着天津大妈案、刘大蔚案、于萌案等国内多起出售仿真枪案件被媒体报道,引发舆论关注,一些案件后来得到了相应扭转。

  严志远,看到了希望。去年8月,李代琼收到了儿子寄来的一封特殊信件,信中,严志远提出,希望家人能为其申诉。一旦申诉成功,即可至少提前七八年回家。之后,李代琼找到了律师,正式对儿子的案件进行申诉,并向儿子回信,要他在监狱好好改造,外边的事情家里一定会努力进行。

  驳回 法院称原判量刑适当

  律师杨卫华、严华丰成为了李代琼的代理人,并为其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申诉。

  李代琼申诉认为,法院此前判决适用的枪支鉴定标准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严志远只是出售仿真枪,绝无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对查获的1100支枪支的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宣告无罪,即使构罪,量刑过重,与上家雷某的量刑上存在不平等。

  但几天前,李代琼得到了申诉回复,法院驳回了她的申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出具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严志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代琼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法院认为,公安部制定的于2010年12月7日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了枪支鉴定范围、鉴定机关、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鉴定时限。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申诉人提出该鉴定标准不具合法性、合理性的依据不足。

  同时,涉案的类枪物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同依据规定进行鉴定,所确认送检中已买卖的66支类枪物及在室内查获的1100支类枪物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该鉴定合法有据。

  被告严志远出于牟利目的,以几百元、上千元的价格出售上述经鉴定为非军用枪支的类枪物,明显具有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且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售枪支,涉案类枪物达1299支,其中已出售66支,查获的1100支经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属非法买卖枪支情节严重。基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检举行为虽不构成立功表现,但应值得鼓励,原判已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另外,严志远并非自己制造枪支,涉案的枪支系其为牟利而购买之后出售,其主动向上家购买枪支,并联系下家出售枪支,独立实施非法买卖枪支犯罪,基于其实施非法买卖的主动性,故不能认为其情节就较同样是买后转卖的上家轻。被告系被抓后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而上家系主动投案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二人虽都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但依法应对自首情节体现更宽处罚。本院对被告定罪处罚是得当的。

  李代琼的所有申诉理由均被驳回,这也意味着,她的申诉失败了。

  律师 “1.8焦耳”成申诉最大困难

  在律师杨卫华看来,申诉被驳回是意料之中的事。“没有什么申诉是一蹴而就的。”

  申诉困难来自几个方面。在此前众多仿真枪案件中,公安部关于枪支鉴定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规定成为最大核心。该标准也一度引发舆论质疑。在严志远案件中,该标准问题依旧是申诉的最大阻力。

  另外,杨卫华说,通过查阅法院案卷,严志远在看守所时也有主动检举行为,看守所还出具了相应材料,建议从轻处罚。但从最终结果来看,法院量刑时没考虑。

  同时,因为严志远案件中所涉的仿真枪买卖时间在2010年到2011年左右,这个时间点正好是公安部1.8焦耳标准出台的时间段,“一方面存在老百姓对于该标准的知晓问题,另一方面,他卖出去的这些仿真枪是否有公安部标准出台之前的呢,库存的又是否有在这之前就进货的呢。”杨卫华认为,这些特殊因素都应纳入量刑考虑中。

  对于此次申诉结果,杨卫华表示,将与家属商量决定,考虑继续向检察院或浙江省高院等进行申诉。李代琼也向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将继续申诉,期盼儿子早日回家。

  案件回顾

  ■2011年8月4日

  严志远被警方抓获

  ■2012年6月

  浙江台州警方发布消息,破获公安部督办的“6.23特大网络贩卖枪支案”。严志远便是案中主要人员之一,更是一度被称为“枪王”。

  ■2012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严志远于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通过互联网QQ联系,通过淘宝网及拍拍网向郑某某、孙某、钱某某、杨某等人出售类枪物共计101支。经鉴定,其中66支有杀伤力,被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同时,警方还从严志远所交代的承租住房内查获1198支类枪物,其中1100支被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2012年11月20日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严志远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

  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

  ■2017年11月1日

  浙江省第一监狱于提出减刑建议。衢州中院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志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七个表扬。”对其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34年12月4日止)。

  ■去年8月

  李代琼收到了儿子寄来的一封特殊信件,信中,严志远提出,希望家人能为其申诉。

  ■近日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驳回申诉通知书

  1

  家属申诉

  法院此前判决适用的枪支鉴定标准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法院驳回

  公安部制定的于2010年12月7日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了枪支鉴定范围、鉴定机关、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鉴定时限。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申诉人提出该鉴定标准不具合法性、合理性的依据不足。

  2

  家属申诉

  对查获的1100支枪支的认定事实不清

  法院驳回

  涉案的类枪物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同依据规定进行鉴定,所确认送检中已买卖的66支类枪物及在室内查获的1100支类枪物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该鉴定合法有据。

  3

  家属申诉

  严志远只是出售仿真枪,绝无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

  法院驳回

  被告严志远出于牟利目的,以几百元、上千元的价格出售上述经鉴定为非军用枪支的类枪物,明显具有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且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售枪支,涉案类枪物达1299支,其中已出售66支,查获的1100支经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属非法买卖枪支情节严重。基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检举行为虽不构成立功表现,但应值得鼓励,原判已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4

  家属申诉

  请求宣告无罪,即使构罪,量刑过重,与上家雷某的量刑上存在不平等

  法院驳回

  严志远并非自己制造枪支,涉案的枪支系其为牟利而购买之后出售,其主动向上家购买枪支,并联系下家出售枪支,独立实施非法买卖枪支犯罪,基于其实施非法买卖的主动性,故不能认为其情节就较同样是买后转卖的上家轻。

  律师说法

  1.在此前众多仿真枪案件中,公安部关于枪支鉴定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规定成为最大核心。该标准也一度引发舆论质疑。在严志远案件中,该标准问题依旧是申诉的最大阻力。

  2.因为严志远案件中所涉的仿真枪买卖时间在2010年到2011年左右,这个时间点正好是公安部1.8焦耳标准出台的时间段,一方面存在老百姓对于该标准的知晓问题,另一方面,他卖出去的这些仿真枪是否有公安部标准出台之前的呢,库存的又是否有在这之前就进货的呢?

责任编辑:陈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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