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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调整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0-06-21 12:05 来源:黑龙江网

  关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

  调整负面清单的通知

  黑疫指办发〔2020〕187号

  各市(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有关规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加大“六稳”工作力度,强化“六保”举措,根据当前我省疫情形势变化实际,现就负面清单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黑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三级应急响应工作的指导意见》(黑疫指办发〔2020〕111号)要求,各市(地)要科学研判当地疫情防控形势,自行制定本辖区负面清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区分级进行动态调整,严格执行行业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和依法制定的有关指南。

  二、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落靠属地责任,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要求,为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对拟开放的重点场所,各市(地)要按行业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和指南进行评估,合格一家开放一家,并将措施和指南落实到位。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和指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开展经常性的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拒不执行行业常态化防控措施和指南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游艺厅、网吧、KTV歌厅、舞厅、剧院和室内景区等文旅经营场所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公共浴池由商务部门负责,室内运动场馆由体育部门负责。同时,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坚持预防为主,做好消毒等有关工作指导。负面清单调整的具体工作由商务部门牵头负责。

  四、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商贸服务业开复工负面清单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0〕115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刘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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