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网 > 其他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即将施行,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发布时间:2020-08-29 07:48 来源:黑龙江日报

  8月21日,《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28日上午,《条例》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同志来到省政府新闻发布厅,面向媒体解读这份领先全国的、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龙江答卷。

  问题:改革前与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何区别?

  区别:

  改革前:村委会或村小组代管理

  改革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营

  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乔延春:改革前,我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没有组建,而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行其职能。改革后,我们组建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即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搭建了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机构”,并引入了股份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营。可以看出,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机构、核算体系和运营机制方面都与改革前明显不同。

  国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农村经济服务机构负责对监事和会计人员的指导培训,以及为组织登记管理、成员备案、资产和股权管理等提供服务。

  问题: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党组织、村委会关系如何定位呢?

  功能:集体经济组织重在管理和发展

  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乔延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健全了村级党组织、村委会和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三个基层组织。村党支部负责党务工作,是村级领导核心。村委会负责村级行政事务。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村集体经济活动。

  在《条例》第四条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功能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

  目前,实行的是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一肩挑,这样更便于步调一致,形成合力。

  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什么关系呢?他们的相同点都是合作经济组织,不同点有三个: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公有制性质的组织,他是由过去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演变而来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发组成的非公性质的组织。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明显的社区性,成员一般都是居住在本村的农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受地域限制,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有唯一性,不能同时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问题:2019年,全省农村集体资产达到521亿元。这些资产怎么管理,《条例》是否有规定呢?

  管理:《条例》专门有10条管理规定

  省农业农村厅总经济师李文德:农村集体资产是集体成员的共同财富,是发展壮大的物质基础。近两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状况日趋优化,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如何进一步规范集体资产管理,实现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加快发展,是立法监管保障的重要内容。

  《条例》在第四章,用了整整一章,共10条的篇幅,从集体资产“入口”和“出口”两个方面,针对可能出现的漏洞,同时适应今后长远发展需要,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不乏许多新亮点、新看点。

  在资产形成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拨款形成的农村资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为了防止资产流失,对固定资产报废、各类资产盘亏和坏账处理,设定了严格的核准和备案程序;为了防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规定不得违规举债兴建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为了实现资产运营价值最大化,规定较大数额的资产处置,要通过公开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竞争交易等等。

  问题:《条例》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通过民主讨论确认成员

  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与改革处三级调研员李佳文:过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够明确。《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做了原则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前,我国任何一部法律中找不到答案,司法上没有解释,相关部委也没有具体规定。在此次《条例》制定过程中,根据我省的改革实践,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三条主要原则,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因素,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进行确认”。强调对成员身份确认是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确认,而不是由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来指定。

  二是规定了成员身份的唯一性。由于我国户籍制度规定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具有惟一性,这就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具有唯一性,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能是同一个层级的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为成员。

  三是规定了登记备案制度。为了强化对成员管理,《条例》规定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要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是县域内确认标准一致。考虑到如果相邻村屯的成员身份确认原则和标准差距过大,易引发矛盾。为此,《条例》做出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规定,主要考虑就是做到县域内的成员身份确认原则和标准统一。

  问题:这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点是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那么,《条例》对集体资产股权设置是如何规定的?成员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成员股权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

  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乔延春:这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一个重大突破,就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条例》明确规定我省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分为集体股和成员股两种。是否设置集体股以及集体股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权的具体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的收益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社会保障支出、必要的公益性支出和增加集体积累以及处置遗留问题、化解村级债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持有的股份具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利。《条例》规定:“成员股份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不允许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主要是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改变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制性质。

  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那么,今后在发展经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对有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与改革处三级调研员李佳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负责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承载发展集体经济职能。为了支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条例》中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措施”。二是明确了两个优惠政策。《条例》第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代行其职能时期的优惠政策,享受本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的优惠政策”,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我省个别地方,违背中央37号文件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其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也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得,要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要求,对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般工商企业进行征税,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三是表彰奖励。《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首次出现在我省的地方法规中,这一规定,对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问题:我省村集体收入连续两年实现25%以上的高速增长,动力何在?

  土地确权产权改革助力实现两年25%高增长

  乔延春说,村集体收入高速增长主要动力有二:一方面,开展了“清化收”工作。自2018年开始,在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的方正县,部署开展了以清理合同、化解债务和新增资源收费为主要内容的“清化收”试点,经过两年试点,2019年在全省推开,仅新增资源收费一项,村集体就实现收入9.1亿元,拉动集体经济组织增收66.7个百分点。如佳木斯市新增资源收费1.5亿元,占全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的26.8%。

  另一方面,国家政策支持。2019年,省委组织部、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了开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试点示范,省财政安排2.95亿元专项资金,支持590个村发展集体经济。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全省“百村、千社、万户”示范典型三年培育计划(2019-2021年)》,明确全省计划用3年时间,培育100个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典型,通过典型示范带动,推动了全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董雪婷

审核: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立刻删除。

举报邮箱:chinahljcn@126.com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