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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政策框架 构建城乡统筹“三层五类”救助体系 黑龙江多举措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26 15:40 来源:黑龙江网

  黑龙江网2月26日讯(记者 石启立)今日,记者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黑龙江省通过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框架、构建城乡统筹的“三层五类”的救助体系等创新举措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发布会现场

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左欣

  据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左欣介绍,在政策层面,《实施意见》实现了10个方面的创新。社会救助政策框架更加健全完善。健全完善了4项基本社会救助制度“加”9项专项救助制度的政策框架,基本实现了“政策无盲区、救助无死角”。殡葬救助、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为新增内容,这3项专项救助将更好地完善黑龙江省社会救助体系。科学构建了城乡统筹的“三层五类”的救助体系。紧紧围绕兜底保障这个核心层,把低保、特困群体保障起来,紧紧围绕边缘救助这个中间层,把低收入、支出型贫困群体保障起来,紧紧围绕普惠帮扶这个拓展层把急难型贫困群体保障起来,实施相对应的救助政策,落实其应享受的救助待遇。

  明确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试点工作。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效率。统筹推进全省城乡低保“一体化”。对全省边境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一体化,对农村集中特困供养对象因敬老院整合在城市供养机构享受城乡供养均等化做出制度性安排。集聚民政部门资源推进“五统五兜”工作模式。充分整合5类民政资源,兜牢困难家庭子女职业教育、困难家庭残疾人员康复、生活受困人员急难救助、“三留守”人员关爱照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全面建立了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做出制度性安排,切实打通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的“快捷通道”。

  多方面实施社会救助“扩围”。提出将因公共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体纳入救助范围,将重残人员由一二级残疾人扩大到精神和智力三级残疾人。将未成年特困供养对象认定年龄由16周岁提高到18周岁。推动社会救助运行流程规范化、标准化。对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核、确认每个环节做出规定,旨在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工作环节、方便困难群众。

  明确了残疾人代步车认证条件。提出对确因疾病治疗、康复需要,购买的机动车辆价值在低保家庭货币化存款允许额度内的,可认定为残疾人代步车。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点对象实施低保金加发。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军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5%加发低保金,有条件的可进一步提高加发比例。

  就黑龙江省为确保各项救助制度落地落实落细采取的具体措施方面,左欣表示,黑龙江省将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切实建立起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要求各级政府成立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组,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基本生活、就业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物价补贴等工作落实。要求各级政府将社会救助专项经费、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社会救助资金规范合理使用。要求加强基层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关爱,提高干部业务素质,保障履职需要。

  为推动《实施意见》取得最大效能,黑龙江省将强化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终端、发放宣传单、明白卡等多种形式的宣传,对救助政策加以强化、固化和深化,让“三层五类”的救助体系,在救助对象和经办人员心中形成记忆模型、办事模型和服务模型,广泛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知晓度。

责任编辑:董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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