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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租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都来说说…… 发布时间:2021-05-12 07:01 来源:黑龙江日报

  记者日前从黑龙江省住建厅获悉,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和档案管理,《黑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即日起向市民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按照保障对象申请的保障方式应保尽保;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实施保障。

  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保障范围内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平方米/套。

  按照征求意见规定,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由户主或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常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毕业或在当地工作不满一定年限;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或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等条件。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地居住证;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在当地无住房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擅自调换公租房,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不得将公租房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承租公租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

  征求意见稿还对公租房装修标准、实行动态核查与退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欢迎大家在文后留言,说说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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