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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黑龙江省重型柴油车辆执行国六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1-07-05 08:24 来源:黑龙江日报

  近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布通告,7月起,在省内全面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

  同时,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对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

  7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办理注册登记可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责任编辑: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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