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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墩墩火了,这些行为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2-02-12 20:57 来源:光明日报

  冬奥进行时,墩墩“火”出圈儿。随着北京冬奥会的到来,被人们津津乐道的,除了赛场上那些又飒又酷的运动员们,就当属“冰墩墩”小可爱。然而,迅速成为“顶流”,瞬间就“一墩难求”。

  “冰墩墩”作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等保护。同时,“冰墩墩”作为美术作品,也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在坐等实现“冰墩墩自由”的日子里,一些爱“墩”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让我们通过法律视角了解一下。

  问题1:为顾客设计制作“冰墩墩”形象的美甲图案,可以吗?

  “冰墩墩”集结了创作者独创性的智慧,具有艺术美感,应属于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北京冬奥组委)享有复制权,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不能以复印、拓印等方式将“冰墩墩”形象制作成一份或多份。

  美甲图案造型虽然仅是一个平面的“冰墩墩”形象,但依然是对立体的“冰墩墩”造型、设计、布局、结构等进行的再次复制。因此,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用“冰墩墩”形象设计成美甲图案、定制化的logo等均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

  问题2:我拥有一套“冰墩墩”,出租给朋友,违法吗?

  虽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发行权、出租权,但“冰墩墩”已经在市场进行销售,发行权已经行使完毕;同时,“冰墩墩”作为一项美术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保护作品对象,出租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因此,作为“冰墩墩”的合法持有者,在不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下可以出售、出租。

  问题3:将“冰墩墩”改编成漫画形象、表情包,甚至丑化“冰墩墩”的行为,是否侵权?

  利用“冰墩墩”的形象、设计元素进行漫画、表情包等创作,并将创作的漫画、表情包进行公开发表、利用,该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创作者进行大量的改动,仅用了部分“冰墩墩”的元素,但创作是基于对“冰墩墩”原有形象、元素和内涵进行的再次创作,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同时,如果创作过程中采用滑稽、趣搞、恶搞的方式,表达的意境与原作品不同,导致公众对原作品的评价降低,那么漫画、表情包等的再创作已歪曲、篡改了原作品,也侵害了“冰墩墩”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问题4:“冰墩墩”形象可爱,吸粉无数。可以把它的形象运用到自己公司制作的广告视频里吗?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摄制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或者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以及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将“冰墩墩”形象摄制成视频,并制作成广告,侵犯“冰墩墩”著作权人的摄制权。将使用“冰墩墩”形象的广告视频放在电视、网络平台上进行宣传,还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外,2020年12月,“冰墩墩”已完成了商标注册,用“冰墩墩”形象和标志进行营利性广告宣传,还侵犯商标权。

  问题5:我家宝宝在美术课上临摹了“冰墩墩”形象,并放到自己单位的绘画作品比赛中,侵权吗?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宝宝在美术课堂上对“冰墩墩”进行临摹、绘画,系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的临摹行为,以合理的方式和限定的范围进行再使用,不构成侵权。在单位范围内的绘画比赛中使用,不会影响原作品的价值和潜在市场,不影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因此,对室外广场、公园的“冰墩墩”形象进行临摹、绘画,并在单位限定范围内参加比赛不会影响“冰墩墩”价值和市场地位,不构成侵权。

  问题6:让理发师给自己剪一个“冰墩墩”的发型,可以吗?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供个人在限定范围内使用,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需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如果用于商业目的,或者个人使用的范围超出合理限制,在公众场合使用,则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理发师出于商业营利目的对“冰墩墩”形象进行复制,超出在家庭和特定范围的使用。因此,理发师对顾客理“冰墩墩发型”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侵害。

  法官提示:

  “冰墩墩”不仅是艺术品、商标,同时作为北京冬奥会的吉祥物,除了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保护外,还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特别法的保护。

  因此,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传播和销售“冰墩墩”衍生品,同时也不得将“冰墩墩”形象作为图案组成部分进行二次创作、使用。但是,将“冰墩墩”形象进行编制或者雕刻在自己个人物品中供自己使用、欣赏,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因此,喜欢有边界,爱“墩”勿出格。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曾慧、成梦琳)

责任编辑:刘勇泽

审核: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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