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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数字化传播如何避免侵权风险 发布时间:2022-02-20 13:59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转让即期刊受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个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期刊受让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效的必要条件是,作者转让其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所谓意思表示,即行为人将其内心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为顺应读者阅读习惯的转变并扩大自身影响力,期刊利用数据库、微信公众平台等进行数字化传播是普遍现象。期刊进行数字化传播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受让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若相关期刊未能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其允许进行数字化传播的行为,则有构成共同侵权的可能。

  目前,不少期刊受让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程序存在法律风险,虽然基于期刊的强势地位,由此引发的争议尚不多见,但若想彻底避免陷入侵权的尴尬境地,如何合规受让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期刊受让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方式

  经过笔者梳理,目前期刊受让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方式可被归纳为如下4种。

  在版权页进行受让声明。采取以声明方式受让信息网络转播权的期刊,通常是在版权页载明:作者投稿即被视为作者同意转让其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以J期刊为例,其在版权页作如下申明:本刊被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万方数据库、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收录,信息网络传播本刊全文。向本刊提交文章发表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声明。所付稿酬包含网络出版稿酬。这种声明方式被大部分期刊采用。

  在承诺书中载明受让内容。部分期刊要求作者填写的承诺书,主要包括两项内容:第一,作者保证作品的原创性,不存在学术不端情况以及知识产权争议;第二,作者将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转让给期刊。以B期刊为例,其相关条款载明:论文一旦在本杂志发表,作者同意将该论文的版权自动转让给编辑部,包络电子出版、网络出版、多媒体出版以及其他形式出版的权利。

  运用格式合同受让权利。运用在线投稿系统的期刊大多采取这种方式,作者若想上传稿件完成投稿,必须先点击确认版权转让协议。以X期刊为例,其在线投稿系统中分步式投稿的第二步即确认版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为了贯彻执行著作权法,保护论文作者和编辑部的合法权益,作者(甲方)和本编辑部(乙方)双方就该稿件的出版事宜协议如下:1.甲方将该文稿的以下权利转让给乙方:(1)汇编权;(2)印刷版、网络版、其他电子版的发行权、传播权和复制权。该文稿版权转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首次正式出版该论文后第10年的12月31日;该文稿版权转让适用地域:世界各地……

  在电子邮件签名页载明受让内容。许多运用电子邮箱接收投稿的期刊,会在签名栏载明或通过自动回复发出受让权利的内容。以F期刊为例,其在签名栏载明:投稿即视为全体著作权人同意,本论文一经录用,其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让予F期刊编辑部。

期刊受让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方式的隐患

  作者转让即期刊受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个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期刊受让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效的必要条件是,作者转让其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所谓意思表示,即行为人将其内心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由此可知上述受让方式存在的问题。

  上述第一种方式,期刊在版权页进行受让声明,单方面推定作者以投稿方式表示自己同意转让相关权利。但问题就在于,如何证明作者关注到了上述单方声明?作者是否明确作出了转让权利的意思表示?以这种方式,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足够证据表明双方就权利转让达成了一致。

  上述第二种方式,期刊在承诺书中载明受让内容,作者以签名方式表示同意。承诺书使用格式条款,作者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且权利转让与保证文章原创性的内容约定在一个文本中。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由于使用格式条款,期刊必须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其次,约定应当明确。如B期刊就很难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且约定的内容也不明确,例如,转让期限为多长?转让费用为多少?转让是否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域范围内?转让的许可形式是独占(作者本人也不再享有相关权利)、排他(作者本人仍享有相关权利,但不得再许可)还是普通许可(作者本人仍享有相关权利,可以再许可)?最后,由于权利转让与保证文章原创性的内容约定在一个文本中,作者完全有可能主张:为了保证其作品的原创性,自己不得不一并同意上述转让条款,故权利转让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上述第三种方式,期刊运用格式合同受让权利。此种方式的风险点与第二种方式类似,即期刊必须证明自身尽到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且约定的内容需明确。

  上述第四种方式,期刊在签名栏载明或通过自动回复发出受让权利的内容。此种方式的风险点与第一种方式类似,即需证明作者关注到了上述单方声明,且有明确转让权利的意思表示。

期刊合规受让权利避免侵权的几点建议

  基于对上述受让方式的风险分析可知,在版权页发布受让声明的方式存在极大的权利争议隐患,期刊最好不采取该种方式。而采用承诺书、格式合同形式受让权利,虽然可用加粗文字、设置下划线等方式提醒作者注意,并明确约定权利转让的内容,包络转让的期限、转让的费用、转让的地域范围、许可形式等,但要想证明期刊已尽到了说明义务十分困难。而且,将权利转让与保证文章原创性的内容约定在一起,也存在被主张意思表示不自由的风险。所以,采用承诺书、格式合同形式受让权利也存在隐患。

  因此,最值得提倡的方式是通过邮件向作者发送内容明确的权利转让协议,且不将文章采用与否以及保证原创性的内容与权利转让相关联,并得到作者同意。

  最后,需强调的是,许多期刊会将权利转让费与稿酬一并支付给作者。那么,假设《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某种作品的最低稿酬为每千字100元,而期刊实际也只按该标准支付了酬劳,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未向作者支付权利转让费,故权利转让未完成。因此,若权利转让费与稿酬一并支付,支付标准应至少高于最低稿酬标准,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支付费用中稿酬与转让费各占多少比例。

  (作者单位:《人民司法》杂志社)

责任编辑:刘勇泽

审核: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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