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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收取担架费,宾县一家医院被罚没29万元!哈尔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民生领域十大查办案件 发布时间:2022-07-04 15:01 来源:黑龙江网

  黑龙江网讯(记者 石启立)近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2年上半年,哈尔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持续开展打击发布虚假广告、非法使用特种设备、食品中添加药品、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哈尔滨市宾县某医院涉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案

  2021年11月,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按照医疗专项检查工作要求集中进驻某医院,在进驻期间发现该院设立120急救中心,并收取车费、急救出诊费、院前急救费、护送费、担架费等费用。经查,护送费、担架费未列入《哈尔滨市公立医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且没有正式批复文件,属于自立项目收费,涉嫌违法收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构成了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57万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罚没款共计29.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哈尔滨市香坊区某成人日用品店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6月,哈市市场监管局与香坊公安分局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检查,在香坊区某成人日用品店中发现九头鸟速溶片、绿色伟哥等9个品种产品。产品外包装上标注药用功效,宣称具有性保健功能及疾病治疗效果,且无法提供产品的购货来源、出厂证明、合格证明等材料。经抽样检验,其销售的九头鸟速溶片、绿色伟哥等7个品种检出药品西地那非;诺贝尔胶囊检出药品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战狼检出药品他达拉非,上述产品共计204盒,货值金额1.03万元。当事人经营添加了药品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将此案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

  案例三

  哈尔滨市道外区某购物广场主食店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道外区某购物广场主食店王某某在开花馒头的制作过程中,误将明矾(又称十二水硫酸铝钾)当成甜蜜素添加到开花馒头中,其货值金额12元,违法所得12元。当事人制售铝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开花馒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铝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道外区某购物广场主食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元,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哈尔滨市南岗区某饮品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2年3月,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媒体提供的案源线索,对哈尔滨市南岗区某饮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店内摆放着超过有效期的玫瑰蔓越莓(代用茶)及白桃乌龙茶(调味茶)等食品。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乳酸菌饮料制售饮品的行为,属于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店内存放着过期玫瑰蔓越莓(代用茶)、白桃乌龙茶(调味茶),虽未销售,属于未按要求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填写进货台账的行为,属于采购食品及添加剂时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该饮品店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哈尔滨某包装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涉嫌妨碍公平竞争案

  2021年11月,依据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案件调查通知要求,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某塑料包装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哈尔滨市某塑料包装公司在与哈尔滨某肉制品公司合作中,依双方合作约定,负责为对方设计制作有关商品塑封包装袋。在为某肉制品公司设计塑封袋时,该公司在网络上搜寻到原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样式,认为这个标志醒目,于是在设计中稍作改动并与对方公司的商标叠加在一起印到了塑封袋上。经此设计确定的塑封袋上使用的标志与原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在采用的图形、图形颜色、图形布局基本样式上构成近似,该公司向对方交付此种样式的塑封包装袋4.5万个,违法经营额共计1.8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实施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关的混淆行为妨害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哈尔滨市巴彦县某建材商店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2年4月,巴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巴彦县某建材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商店正在使用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车型CPC30,配置号03K,额定起重量:3000KG,出厂编号:020306A1250),该企业无法提供监督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叉车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其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经查,该店用于装卸货物的叉车是2021年5月从他人手里抵账设备,无该叉车出厂相关资料,收到该叉车后未申请检验便开始使用,执法人员检查时正在使用该叉车从事经营活动。该建材商店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七

  哈尔滨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2年4月,平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的哈尔滨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有1台起重机在用,现场未提供该台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维修保养记录和设备档案,无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该台起重机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四十条相关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起重机械、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停止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并处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洁具总汇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2年3月,道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洁具总汇销售的钢制散热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禧龙水暖市场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洁具总汇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不合格产品在售。经查,该商店销售的三种钢制散热器是2021年8月从天津市某散热器有限公司处购进的,共计750柱,目前已全部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洁具总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47万元,处罚款3.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哈尔滨市松北区某烟酒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3月,松北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松北区某烟酒行进行执法检查,在其销售货架上发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品牌白酒共44瓶。经查,哈尔滨市松北区某烟酒行销售的白酒,经上述品牌白酒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鉴定(辨认)意见书(报告)》确认,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涉案货值共计2.4584万元。是该烟酒行在2022年元旦左右向个人回收的,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交易记录。该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烟酒行作出没收涉案白酒44瓶,处罚款2.4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哈尔滨市通河县某化肥直销店涉嫌经销化肥包装袋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案

  2022年4月,通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通河县某化肥直销店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禾旺达牌水稻专用掺混肥料包装袋上标注的执行标准GB/T21633-2008属于废止的标准(2022年1月8日生产),该化肥直销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通河县某化肥直销店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董雪婷

审核: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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