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中国女生在韩遇害案代理律师臧梵清:韩国属于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力争将嫌疑人引渡回国接受法律制裁

发布时间: 2026-09-04 14:55  来源:黑龙江网

  今日,备受关注的“中国女留学生在韩遇害案”迎来新进展。在韩国庆尚北道庆山涉嫌杀害中国留学生并遗弃遗体、已被拘留的中国籍大学讲师郑昌盛(ZHENG CHANGSHENG,音译,31岁),经查明,其作案动机系担心两人恋人关系曝光后丢掉工作。

  警方9月4日表示,已就涉嫌杀人、损毁遗弃隐匿尸体、以诡计妨害公务执行等罪名的郑昌盛,予以拘留移送检方。

  据此前媒体报道,被害人文文(化名)于8月14日入境韩国,计划领取硕士毕业证书后回国。8月20日凌晨2时许,文文进入郑昌盛住所后失联;次日,郑昌盛自称文文男友报案,谎称文文失踪。8月25日,韩国警方在庆尚北道庆山市的郑昌盛住所内发现文文遗体。嫌疑人郑昌盛因涉嫌杀害文文并分尸抛尸被逮捕。韩国警方对郑昌盛提出故意杀人、毁坏尸体、遗弃尸体、藏匿尸体及以欺骗手段妨害公务等5项指控。

  9月2日,文文的姐姐在社交平台发布声明称,“悲痛之下,我们正式委托臧梵清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全部跨境法律事务,推动各项法律程序,力求查清案件事实,让凶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遇害者家属还在声明中强调,“克服万难也要将凶手引渡回国审判。”

  9月3日,本案代理律师臧梵清接受维度新闻专访,并就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进行回答。以下为采访实录:

  Q:请您先介绍一下本案为什么需要将嫌疑人引渡回国?

  A:这不单单是情绪上的诉求,是法理、亲情、家国情怀三重叠加。

  嫌疑人是中国公民,我国《刑法》第七条赋予我们属人管辖权,被害人家属有权请求本国司法介入,这是法律赋予受害者一方正当权利,不能因为现实难度高,就直接放弃程序层面的主张。

  被害人文文是土生土长的中国孩子,家人全部在国内。家属朴素的愿望,希望凶手站在中国法庭,接受中国法律的评价。韩国属于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1997年之后就没有实际执行过死刑,家属内心会担忧在当地审判很难实现他们心中期待的正义结果。

  推动引渡,也是向所有海外华人传递信号,海外不是法外之地,祖国不会因为案件发生在境外,就放弃保护本国公民。即便引渡最后实现不了,国内刑事控告的兜底程序也不会停下。

  Q:将嫌疑人引渡回国有哪些流程?

  A:这里有一个很关键的常识:律师、普通公民没有权限直接向韩国提出引渡申请,引渡是国家层面司法外交行为。依据我国《引渡法》第四十七条,完整流程是:

  1.律师代理家属完成全部前置法律工作,向国内公安提交控告材料,夯实属人管辖证据基础,向我国驻外领馆递交诉求材料;

  2.由我国司法、公安、检察、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层报研判;

  3.认为确有必要,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向韩方提交书面引渡请求,附带逮捕材料、事实证据、法律说明等全套文件;

  4.韩国收到之后,由韩国司法、法务部门按照本国法律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引渡的决定。

  回到本案现实难点,主要有三点:第一,韩国已经逮捕嫌疑人,并且已经正式开展刑事侦查。根据中韩引渡条约第四条第二款,被请求方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追诉的,可以拒绝引渡,这是最大障碍。

  全部犯罪行为发生在韩国境内,条约第四条第四款,犯罪全部发生在被请求方境内,韩方同样可以行使裁量权拒绝引渡。属地主权之下,韩国没有义务停下本国已经启动的刑事程序,把人移交中国审判。

  国际通行的死刑不引渡惯例带来冲突。中韩引渡条约没有明文写死刑不引渡,但韩国实质废除死刑。如果韩方考虑引渡,通常会要求我方作出量刑承诺,我国《引渡法》第五十条规定量刑承诺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旦作出就要受该承诺约束,就和家属希望从重惩处的诉求形成客观矛盾。

  Q:基于本案现状,嫌疑人更有可能在韩国接受审判还是中国接受审判?

  A:从目前案件现实情况来看,嫌疑人大概率会在韩国接受审判,但这不代表我们国家就丧失司法管辖权。

  法理上有两个核心概念,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依据国际法通行的属地管辖优先原则,本案全部杀人、毁尸抛尸行为、死亡结果都发生在韩国领土范围内,韩国已经抓捕羁押嫌疑人,正式开启侦查,韩国拥有优先的属地司法管辖权。

  但是,嫌疑人是中国公民,依据我国《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本案涉嫌故意杀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可判死刑,远高于三年以下,我国依法保留属人管辖权。

  简单讲:韩国优先审,但我们国家法律上也有权管,只是前提要把嫌疑人交到我国司法机关手里。

  如果引渡不成功,嫌疑人就会在韩国走完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但这不等于案件就此和中国法律切割。依据《刑法》第十条,即便外国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未来嫌疑人一旦回到中国境内,我们依然可以依法对他进行追责,只是实务当中会考量他在境外已经服刑的情况,可以对其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Q:如果成功将嫌疑人引渡回国,后续打官司的重点包括哪些方面?

  A:如果真的能够成功引渡回国,案件就会在国内的法院,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完整开庭审理。有几个核心庭审重点。

  第一,完整查清全部案件客观事实。因为大量物证、监控、抛尸相关证据都留存于韩国,要依托中韩刑事司法协助,把韩国警方收集的全部证据完成公证、认证、翻译,解决跨境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问题,把杀人过程、作案动机、毁尸抛尸、男扮女装伪装、虚假报警这些全部事实完整固定到我们国内的证据链条当中。嫌疑人单方供述所谓恋爱纠纷,这只是他单方面口供,法庭会结合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综合甄别,不能仅凭口供定案。

  第二,重点审查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杀人之后毁损、抛弃遗体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故意毁坏尸体罪,既可以作为故意杀人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单独评价数罪并罚,法庭会结合主观故意来评判。

  第三,量刑辩论将是庭审重中之重。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极大,可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当中,事后毁尸、跨远距离多地抛尸、实施反侦察伪装、报假警干扰侦查,这些都是法定从重评价情节。我们作为被害方代理,会重点向法庭阐述全部从重情节,充分发表被害方意见,请求法庭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第四,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丧葬费以及其他相应损失,让凶手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也要客观讲,引渡成功本身难度非常大。我们一方面全力做引渡的前置法律准备,另一方面也不会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引渡上。同时同步跟进韩国本地诉讼程序,保留国内控告兜底路径,多线并行,尽最大努力告慰逝去的文文,也给家属一个法律层面的交代。(维度新闻记者 王林曦)

责任编辑:张泽国

审  核:董雪婷

统  筹:张宇

监  制:曲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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