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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发布2017年消费仲裁案例 发布时间:2018-03-15 08:59 来源: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日前发布了2017年消费仲裁案例,涉及微信购物、场所安全、购问题车退款等方面。仲裁委提醒消费者,朋友圈的买卖行为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在朋友圈购物一定要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产品宣传广告及接收产品的邮递凭证等相关证据,确保出现问题时能够顺利维权。

  朋友圈购物7日内可无条件退货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李女士在微信好友董女士处购买一套某国际品牌护肤品。收货当天开始使用时就出现严重红肿过敏现象,次日与董小姐联系退货退款事宜。董女士以该护肤品为海外代购,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款,并且认为双方属于委托关系,相应的法律后果应该由李女士自行承担。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申请仲裁,要求退还货款及运费共计1796元,并支付货品售价三倍的赔偿。

  【仲裁结果】 裁决董小姐赔偿李女士货款及运费1796元。

  【仲裁评析】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董小姐在朋友圈发布的产品广告,双方之间应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王女士在收到产品次日便向董小姐提出退货退款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另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只有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才能适用三倍赔偿。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董小姐存在欺诈,故不支持王女士的该项请求。

  因灯光暗摔伤影院赔偿医疗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陈女士到哈尔滨市一家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由于影院楼梯处光线过于昏暗导致陈女士在下楼时不慎踏空摔伤,住院治疗一周,花费5000元。出院后陈女士与影院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陈女士申请仲裁,要求影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8000元。

  【仲裁结果】 裁决影院赔偿陈女士8000元。

  【仲裁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规定,影院应当在楼梯处设置适当亮度的灯光以保证观影人员的人身安全。因影院存在安全隐患造成陈女士摔倒受伤,影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质量不合格经销商应先赔偿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刘女士在某品牌4S店以19.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时常出现发动机启动困难等现象,经4S店修理仍不能解决。为此,双方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测,发现是起动机故障及起动线路连接器接触不良等原因造成。后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车发动机系不合格产品。刘女士要求退车返款。4S店虽认可该车发动机存在故障,但认为需要等生产厂家向其返还车款后,才可以退还。刘女士申请仲裁要求4S店返还车款19.8万元。

  【仲裁结果】 裁决4S店返还车款19.8万元。

  【仲裁评析】根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8条规定,如销售的产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则经营者应当退货。本案中,该汽车已分别经4S店维修、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和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和国家标准,故4S店应当返还车款。

  顾客拔罐烧伤诊所赔偿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郭先生在某私人诊所接受拔罐服务时,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郭先生背部多处烧伤,住院治疗半个月,花费1254元。事后,郭先生向诊所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在内各项损失共计3732元。诊所认为,拔罐时郭先生因醉酒睡着,未能及时提醒工作人员,才会导致其背部烧伤,自身存在过错,因此诊所不应当赔偿其全部损失。郭先生申请仲裁,要求诊所赔付医药费等损失3732元。

  【仲裁结果】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协商,诊所赔付郭先生2800元。

  【仲裁评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致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郭先生到诊所拔罐,属于接受诊所服务,因此何时取下火罐应该由诊所自行决定,而非由郭先生提醒诊所工作人员。因此,诊所应当就郭先生所受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翟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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