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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首例土地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19-10-18 15:43 来源:东北网

  东北网10月17日讯  近日,双鸭山市宝清县人民法院对宝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宝清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法律职责,并责令该局依法履职。该案也是黑龙江省首例土地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

  据了解,宝清县检察院民行部门在履职中发现,宝清县富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取得了宝清镇工区J-02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经评估出让地价为594万元。宝清县富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只缴纳150万元,尚欠444万元至今未缴纳。宝清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宝清县国土资源局(现自然资源局)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收缴土地出让金的职能部门,既没有按法律规定足额收取土地出让金,也未及时督促宝清县富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应违约金,存在怠于履职情形,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宝清县检察院于2018年4月25日向宝清县国土资源局(现自然资源局)制发宝检行公建[2018]1号检察建议,要求其认真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向宝清县富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缴尚欠的土地出让金、利息及违约金。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的法定期限内,宝清县国土资源局(现自然资源局)并没有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履职,收缴富宝公司欠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国家利益依然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9年4月23日,宝清县检察院对宝清县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被告与富宝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富宝公司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缴纳剩余的土地出让金。截止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之日,长达五年多的时间,富宝公司一直未能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

  2019年9月27日,宝清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行政公益诉讼请求,认为被告宝清县自然资源局虽然多次向富宝公司催缴,但在催缴未果的情况下未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宝清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宝清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法院判决后,已向宝清县委、县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强制收回富宝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宝清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时收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利益。

责任编辑:陈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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