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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2-28 09:37 来源:黑龙江日报

  黑龙江日报2月27日讯(记者 刘晓云)27日,记者从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9月26日牡丹江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11月2日经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七条,对有关船舶擅自进入镜泊湖水域、超越划定水域活动、未在指定水域航行的违法行为,明确由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进行处罚。对船舶未按规定配置、违法排放污染物、擅自停靠、进出码头(停靠点)未依法报告信息等违法行为,明确由海事管理机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这部《条例》是我国风景名胜区水域第一部船舶管理方面的专门性立法。

责任编辑:张宇

审核: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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