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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最新调整!事关公积金缴存 发布时间:2024-05-21 18:05 来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及《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齐管规〔2018〕2号)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5月20日,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最新通知,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4〕1号)相关规定,对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一、缴存基数下限及月缴存额下限

  缴存基数下限分为两档:第一档齐齐哈尔市各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梅里斯区、碾子山区)为1850元,月缴存下限为186元;

  第二档齐齐哈尔市各县市(讷河市、富裕县、依安县、甘南县、龙江县、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依安县)为175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76元。

  二、执行时间及差额补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下限自2024年5月1日开始执行。

  缴存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职工基数调整业务,并于2024年6月30日前调整完毕。自2024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系统将自动限制缴存基数未在标准范围内的缴存单位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

  缴存单位应为本单位低于缴存基数标准的职工补缴2024年5月至基数调整月度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差额,需在本年度内完成补缴。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20日

责任编辑:张佳丽

审核: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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