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7岁小歌手安安的母亲王女士收到了山东冠县法院的开庭传票。
王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这次起诉她有些难为情,因为被告是孩子的老师、在短视频平台拥有800万粉丝的网红杨大勇,她起诉的案由是“讨要演艺收益知情权”。
拜师学艺——
4岁时拜师学习音乐,先后交费数万元
王女士是山东人,在县城经营文具店,她2018年出生的女儿“安安”有音乐天赋,2022年8月,王女士刷短视频时,发现一名叫杨大勇的歌手,称有开设音乐培训,便带女儿慕名拜师。
王女士表示,为了让女儿跟随杨大勇学习音乐,她于2022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28日,先后向杨大勇实际控制的聊城市天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交学费5.4万元,“孩子起初报的是大班课,杨大勇称我家孩子很有音乐天赋,让报名一对一学习,我们便继续送孩子学习。”
2022年10月,王女士注册了某短视频平台账号,让开始发女儿的唱歌视频。按照杨大勇的要求,2023年1月21日,安安和杨大勇合拍的一条唱歌视频爆火,平台显示点赞量达942.7万,转发145.4万。
“安安受到了广大网友的喜爱,我感觉很高兴,也很信任杨大勇老师。”王女士说,杨大勇称他们可以帮助运营“安安”的短视频账号,她因此于2022年11月和2023年11月,先后向杨大勇一方交了1.6万元的账号管理费。
签订协议——
孩子唱歌视频点赞超900万,“担心被挖走让签协议”
王女士说,从此之后,安安就成了杨大勇账号里的常客。安安自己的短视频账号也获得了大量粉丝关注。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截至2025年6月18日,安安在某短视频平台的粉丝量达276.9万;杨大勇在某短视频平台的粉丝量为837.1万。
王女士说,2023年5月,杨大勇带安安去参加一场山西的演出。出发前,他称准备了一份合同,“他说,安安在网络上小有名气了,怕别的公司挖走。我让他放心,不会不懂得感恩。”
“这份合同我基本都没看,就按了手印。从那之后,他带着安安参加了20多场线下活动。”王女士说,“起初,我没在意,后来孩子参加活动多了,我就感觉不太对劲。有些活动给钱,有些又不给,他也不给我们看安安参与活动的具体收益,他说给多钱就多钱。”
“近半年来,杨大勇每周二、周六晚上都会直播,我接到通知,基本都会送孩子过去参加,但带货、打赏的收益也是个谜。”王女士说。
合约内容——
双方约定合约期内,安安演艺收益按7:3分配
王女士说,感到疑虑后,她查阅了安安与杨大勇一方签订的《艺人签约协议》:甲方为“山东省聊城市天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为“安安”,签约时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8年5月1日止”。
关于“利益分配及佣金”:安安应收取的对外演出及有关工作酬劳,天鑫公司代安安收取,并在收取后及时支付给安安。在合约期内,安安演艺收益双方按7:3的比例分配。其中:上述收入的70%作为天鑫公司辅助安安并致力推介安安在演艺事业发展,及代理安安安排工作事项的佣金,上述收入的30%份额由安安获取。
王女士认为,这份由对方提供的格式签约合同虽然约定了收益的分配,但缺乏实际操作性,比如很多问题没说清楚,“孩子演出穿的服装等,按理都应由杨大勇方承担,可却多为他们发链接给我,我给孩子来购买。每场演出究竟收益如何,我们无法详细获悉,对方也不主动告知我们,因此没办法确认其是否隐瞒。”
对于安安对外演出及有关工作酬劳,王女士认为合同也没有作出约定的明细,孩子参与杨大勇带货、直播等活动,却无收益。
发函催告——
要求提供参演活动的相关明细,支付约定的30%收益
王女士说,今年以来,她已经和杨大勇一方谈判了三四次,但对方均未给出有效回应。
2025年6月1日,王女士向聊城市天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去了《请求对签约期间安安演艺事宜履行收益通知义务并提供充分证据、对接洽谈的催告函》。
《催告函》显示,请求杨大勇方面对安安每项演艺活动提供主办方、合同、流量、收款、收取打赏等所有内容,向安安家人进行书面回复并提供联系电话、收款凭证等充分证据;对安安演艺收益70%用于辅助安安及推介演艺事业发展方面,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支持;无证据支持的,应将该部分款项及时向安安家人支付;对安安演艺收益的30%及时向安安家人支付等。
王女士说:“碍于师恩,出于信任,我们家从未正式、主动向杨大勇老师及其公司追问、索要收益。安安相关演艺收益至今全部由杨大勇老师及天鑫公司管控。我们希望调整双方的法律关系。”
公司回函——
直播活动收益与安安无关,账目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无法提供
6月3日,相关的聊城星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回函表示,杨大勇的短视频账号系其个人所有,该账号不隶属于安安,亦非其个人演艺收益的载体。杨大勇开展的直播,围绕杨大勇才艺展示、团队互动、团队性比赛等内容展开,收益属性为团队收益;打赏、广告分成等收入系观众对杨大勇团队整体创作的赠与或购买服务,并非针对安安个人的演艺报酬。
对于“安安声音版权、肖像权”问题。该公司认为,直播、短视频中使用的安安录音作品,其声音使用权归山东省聊城市天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杨大勇账号过往两年发布含安安肖像的作品,属于公司团队策划内容,短视频的收益归账号所有人杨大勇老师。安安出镜为履行合同约定的肖像授权义务,收益归公司所有无额外分成义务。
此外,该公司认为,70%的收益用途,是公司对安安的系统性投入(培训、宣传、资源对接),非单笔支出对应单笔收益,无法逐项举证。30%分成,均在到账后依约支付。对收益分配适用的场景,该司称可以提供联系电话、收款凭证等证据,目前在内部整理相关材料。活动账户及凭证等,属商业秘密,无法向安安家人提供。
决定起诉——
法院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受案,杨大勇一方未回应
6月18日,王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她认为杨大勇方面的回复并不合理,因为《回函》将安安的演艺活动仅仅定义为“以安安为主体名义,安安提供现场表演,录制活动内容,并直接产生收益”的范围,“杨大勇的短视频账号,不少作品都和我女儿相关,这个范围显然对孩子是不公平的。”
“一个月前,他们说在整理相关的账目凭证等,但至今仍未提供,我认为这是推脱。”王女士说,6月11日,他们决定委托殷清利律师,对杨大勇一方提起民事诉讼,讨要女儿“收益知情权”。
根据冠县法院《开庭传票》显示,6月17日,法院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通知双方于7月25日上午9时开庭。
根据王女士提供的联系方式,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杨大勇,均无果。
记者联系到聊城市天鑫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对方表示会了解情况后回复,截至发稿尚无回应。
代理律师——
演艺公司方未界定演艺权益范围、支付收益方式
6月1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安安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其表示,鉴于天鑫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对安安演艺权益没有界定范围,而且对支付演艺收益没有具体的操作要求及违法责任,经协商仍不能解决问题,所以安安只能通过民事起诉索要演艺收益知情权。
诉讼请求主要有两项:一是请求法院判决杨大勇老师及天鑫公司对每项演艺收益提供账目等所有资料,简而言之,履行公开义务;当然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2条之规定,安安有权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演艺收益证据。
二是请求法院将对方管控的安安所有平台账号返还安安享有,如以上账号收益被处置的,同时返还收益。
责任编辑:董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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