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1-27 18:15 来源:黑龙江网
黑龙江网11月27日讯(记者 韩俏)今日,在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获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规范营商环境评价方面,明确营商环境评价的对象,删除营商环境评价排序;规定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将召开会议、制作台账等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督。
围绕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决定》提出建立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机制,推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政务场景中安全应用,推进数据共享。同时,要求政务服务机构动态调配资源,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办事需求,并建立企业诉求闭环处理和惠企政策精准推送机制。
针对融资难题,《决定》强调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明示贷款综合成本,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在政府诚信建设方面,将原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机制优化为“未按期有效解决事项”常态化解决制度,明确处置方式、政策支持及容错条款,完善政务信用记录与惩戒机制,推动形成长效治理。
此外,《决定》还健全涉企法治保障,推行“亮码入企”行政检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涉外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强化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监督问责。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副局长李晖表示,将全面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通过媒体宣传、专题培训、政企互动等方式提升社会知晓度;及时制定配套办法,清理不一致的规章文件;并将《条例》落实与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强化监督问责,确保各项制度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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