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出台!事关黑龙江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发布时间: 2026-04-20 11:10  来源:龙头新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26〕11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把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在承载能力范围内,充分发挥我省有限的水资源对维护国家“五大安全”、建好建强“三基地一屏障一高地”的支撑作用,加快建设“六个龙江”、推进“八个振兴”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切实保障龙江高质量发展。根据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5〕45号)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落实国务院对省人民政府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情况的考核(以下简称国家考核),以及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情况的考核(以下简称省级考核)。

  第三条 对接国家考核,应坚持对标对表、全面准确落实国家任务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工作成效;坚持问题导向,以考核促整改提升。

  实施省级考核,应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合我省地下水超采治理等重点工作,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坚持依法依规、精简高效,简化优化考核内容,切实为基层减负;坚持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健全覆盖省市县、协同各行业的责任体系和联动机制;坚持以考促干、注重实效,发挥考核“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第四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林草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并指定联络员。省水利厅承担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建立协调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核查、质量管控工作机制。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考核组织实施、自查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 对接国家考核,依据国家年度考核方案,由省水利厅会同各成员单位,结合我省实际明确自查内容。

  省级考核内容包括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目标完成情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量水而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保护和超载治理、水资源监管等任务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责任落实和改革创新情况。考核内容及一级考核指标见附件,具体二级考核指标及赋分权重将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进行明确。

  第七条 省级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不力导致水资源状况恶化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级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第八条 根据国家考核要求,确定省级考核频次为每年开展一次。对接国家考核,在国家年度考核方案印发后30日内,省水利厅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自查任务分工方案,明确各项考核任务责任部门。

  实施省级考核,原则上在国家年度考核方案印发后30日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指标评分细则。如遇特殊情况,可延期至60日内。

  第九条 对接国家考核,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年度考核方案和年度考核自查任务分工方案要求,开展各项考核任务自评,按时将自评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各成员单位,将自评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报送国务院,并抄送国家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省级考核中,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开展自评,按时将本地区上年度自评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级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条 省级考核中,各成员单位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和工作职责对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进行核查评分,采用日常监督与年终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明查与暗访等相结合的方式,并充分运用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取水许可电子证照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提升考核效能,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进行实地核验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省级考核中,省水利厅会同各成员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级建议和问题清单,形成年度考核结果,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省级年度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水利厅会同各成员单位向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反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的省级年度考核结果交由各成员单位,作为安排有关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对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有关表彰奖励中给予考虑。省级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在收到考核结果反馈后一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考核中发现或整改中出现重大失职失责情况的,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五条 对国家考核反馈问题,省水利厅会同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推进问题整改、总结整改成效,并按要求报送整改进展。

  对省级考核发现的具体问题,省水利厅会同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深度运用“四个体系”闭环工作落实机制,加强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日常了解和工作调度,督促相关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限期整改,确保考核发现的问题整改彻底、取得实效。对整改不力的,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加强督促整改。问题整改情况纳入下一年度省级考核。

  第十六条 在省级考核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行为,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有关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省级考核工作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有关要求。考核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若干规定,遵守考核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违反纪律的,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黑政办发〔2014〕4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张泽国

审  核:董雪婷

统  筹: 张宇

监  制: 曲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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