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5-29 08:54 来源:黑龙江日报
28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修改后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住宅楼和商业经营用房将分开规划建设
意见规定,哈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对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住宅楼和商业经营用房实施分开规划建设。不具备分开规划建设条件的,新建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商业经营用房的专用烟道。
针对饮食服务业油烟和废水排放,意见规定,在居民居住区内的饮食服务业应当设置处置油烟的装置或者设施,并通过专用烟道排放,其高度、位置和所排放的浓度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当配建油水分离器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使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居民居住区内 禁止开办空车配货、露天加工场点
意见规定了禁办的项目。在居民居住区内禁止开办空车配货场点、露天加工场点,以及产生恶臭、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项目;在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以及产生噪声、振动、恶臭污染的印刷等项目;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办餐饮、歌舞娱乐、洗浴、洗车、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印刷等项目;在既有住宅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印刷等项目。已经开办的,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采取防治措施。
开办禁止开办的项目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查封财物、场所、设施或者扣押财物;逾期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后仍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商住楼产生噪声项目 应与住宅楼层有间隔
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项目的,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工具等所处的位置,应当与住宅楼层有一层以上的间隔。在住宅楼内开办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项目的,与住宅楼层相邻的棚顶、墙壁应当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此外,建设单位告知义务。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和居民居住区内的其他房屋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告知购房者本条例禁止开办的项目。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禁止开办的项目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违规作出许可决定 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其中,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未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分开规划建设的;对居民居住区、商住综合楼和住宅楼内禁止开办的项目作出许可决定的;对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环境污染的;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征集意见渠道
时间:2026年6月25日前
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法制与标准处(邮编150021),请在信封上注明“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860511939@qq.com。
责任编辑:张泽国
审 核:董雪婷
统 筹: 张宇
监 制: 曲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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