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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整治药品零售企业“挂证”乱象 执业药师“挂证”撤证纳入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9-03-26 13:33 来源:生活报

  生活报讯(记者袁成亮 王悦)25日,生活报记者从省药监局获悉,《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方案》发布。我省将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消费者若发现“挂证”行为,可拨打当地12331进行投诉举报。

  整治时间表

  4月30日前,为自查整改阶段。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问题,主动进行整改。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并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5月1日至9月23日,为监督检查阶段。各市(地)局组织对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单体药店开展监督检查,严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存在“挂证”执业药师、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行为。

  处罚措施

  1.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3.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4.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整治行动过程中,各级发证机关对不具备条件的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单体药店,不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通报当地医保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严重违反者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此外,对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责任编辑:翟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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