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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细化消防工作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0-07-03 17:25 来源:黑龙江网

  黑龙江网7月2日讯(记者 彭植 石启立 王忠岩)今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今日举行的《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将细化消防工作职责清单,突出部门共治,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后部门新“三定”职责。

  《办法中》首先是细化省、市、县、乡镇四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清单,增加重点时期发布防火公告、区域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同步建设等内容,量化市、县政府至少建设一个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的硬性指标任务。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增加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在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职责。固化经验做法,规定各级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最大限度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平台的协调推动作用。

  其次是突出部门共治,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后部门新“三定”职责,重新细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等31个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重点突出教育部门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文化旅游部门对文物古建筑、A级旅游景区,粮食部门对粮食仓储企业、粮食加工企业,邮政部门对邮政、快递行业的行业管理职责。从严规定单位职责,分级分类明确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职责,规定消防制度建设、隐患自查自改、灭火疏散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主体责任。针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难点,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配合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巡查检查、保障消防车道畅通等消防管理职责。厘清多使用权建筑中各方主体的职责,明确了产权人,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的消防安全职责。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还对省、市、县政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做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将社会单位区分为了三类来分别作出规定和要求,分别是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一般单位,要求的相对宽松一些,规定了制定制度规程、开展巡查检查、配备设施器材等7项工作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一般单位的基础上,又多规定了6项职责,增加了建立消防档案、定期维保检测电气燃气设备和线路、积极应用技防物防措施等内容。火灾高危单位,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在一般单位和重点单位的基础上,又多规定了6项职责,增加了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建立专职队或微型站、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内容。

  除此之外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立足我省汛期灾害特点,着眼“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实战需求,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抗洪抢险专业力量为主体,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全省消防救援队伍建强抗洪抢险专业队伍,构建“布点合理、反应灵敏、装备精良、技能娴熟”的抗洪抢险专业力量体系。

责任编辑:刘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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