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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为黑土地保护立法,明年3月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1-12-24 16:55 来源:生活报微信公众号

  12月23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位于东北黑土地的核心区,黑土地量大质优,其中黑土耕地面积2.39亿亩,占东北黑土区50.6%,典型黑土耕地面积1.56亿亩,占东北典型黑土区56.1%。黑龙江省粮食总产量占全国的1/9,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政治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东北考察时强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使之永远造福人民。”

  近年来,黑龙江省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切实加强黑土地保护,采取综合措施保护好黑土地,不断夯实国家资源安全、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基础,并进一步将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共8章68条,分为总则、保护利用规划、保护与修复、建设与利用、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明确了黑土地概念和类型

  将黑土地定义为“以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为标志的土地”,分布于耕地、园地、林地、草原、湿地、河道、湖泊等范围内,主要包括6种土壤类型。

  设立黑土地保护周

  将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在黑龙江省考察时第一次提出把黑土地保护好、利用好的指示日期,即每年5月25日所在周设定为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周。

  建立违法行为发现机制

  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实施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

  强化保护利用责任机制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田长制、林长制和河湖长制时,应当明确和落实黑土地保护责任,实施田长制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置省、市、县、乡、村和网格、户七级田长;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提升耕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

  强化质量评价机制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省黑土地调查、监测、评价的规程、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黑土地调查,查清面积、分布、利用等状况;负责黑土地调查、监测、评价结果的管理、维护、共享、利用等工作,建立黑土地地理信息监管平台和黑土地数据库。

  建立奖惩机制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激励机制,通过实施项目、保护试点和发放补贴资金等扶持政策,提高黑土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和有关管理单位保护黑土地的积极性。未尽到黑土地保护责任的,可以不予发放相关补贴资金;对于未尽到耕地保护责任的,可以将相关补贴资金交由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耕地保护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为调动组织和个人保护黑土地的积极性,强化黑土地保护力度,条例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编辑:董雪婷

审核: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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