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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1年度黑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25 16:09 来源: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有力地打击了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等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和警示作用,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在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的2021年办结(含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完结)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等行政执法与行政裁决案件中评选了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飘柔”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等10件案例作为全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下一步,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黑龙江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组织指导全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行政执法与行政裁决工作力度,打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典型案例如下:

  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飘柔”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996561号“飘柔”商标、第3105236号“REJOICE”商标、第10675330号“舒肤佳 SAFEGUARD”商标、第13254903号“舒肤佳”商标、第846154号“TIDE”商标、第972555号“汰渍”商标、第7209762号“汰渍”商标、第972591号“潘婷”商标、第972592号“PANTENE”商标、第344695号“海飞丝”商标、第1544324号“HEAD&SHOULDERS”商标是宝洁公司在“洗发水、护发素、洗衣粉”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第1118246号“苏菲”商标、第1564414号“苏菲及图”商标是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在“卫生巾”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第1295248号“ABC”商标是广东景兴健康护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卫生巾”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第35220399号“七度空间 SPACE7”、第6845848号“心相印 MIND ACT UPON MIND及图”商标是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卫生巾、卫生纸、纸巾”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21年4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举报依法对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飘柔”“舒肤佳”“七度空间”“心相印”“汰渍”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基于商品价格“便宜”,从货车推销人员处购进洗化、卫生巾等用品,期间未索取查验相关票据也未确认推销人员身份,经权利人辨认,涉案商品均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及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长期从事洗化商品经营,以较低价格从不明渠道购进涉案商品,既未索取查验相关票据也未确认推销人员身份,且涉案商品直接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健康,当事人销售侵权假冒商品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爱莲巧ALENKA”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0182503号“爱莲巧ALENKA及图”、第G1425062号“ALENKA”商标是糕奥糖公共股份公司(原注册人俄罗斯莫斯科糖果厂开放式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4年01月21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4年1月21日至 2024年1月20日。

  2018年4月,权利人向黑河市市场监管局举报黑河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及销售的巧克力侵犯了其“爱莲巧”商标专用权,黑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委托国外第三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巧克力商品上使用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国内市场销售。另查明,当事人曾作为经销商在国内销售权利人巧克力商品,且曾在“巧克力”商品上申请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已被商标局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0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2021年3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涉外商标保护关系到我国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打造国际领先营商环境的良好国际形象。在本案中,当事人作为权利人的利益相关方,在明知权利人注册、使用权利商标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相同商品上申请与权利人商标近似的涉案商标已被商标局依法驳回的情况下,仍然委托国外第三方生产商在生产加工的巧克力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违法经营数额较大,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三、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PLAYFOX”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941652号“PLAYFOX”商标是韩国金狐狸(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2年10月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2年10月7日至2022年10月6日。

  2021年1月,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佳木斯市某商场“金狐狸”服装专柜经营者姜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起经权利人许可销售权利人商品,该许可已于2018年终止。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自行印制权利人商标标识及吊牌等使用在与权利商标相同的商品上进行销售。因当事人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办案机关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并向办案机关发出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最终,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办案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当事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因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部门强化执法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商标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审慎处理涉商标犯罪案件。

  四、双鸭山市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麦德士”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289813号“麦德士”商标是佳木斯麦德士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在第42类“餐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99年6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1999年6月28日至 2029年6月27日。

  2020年10月,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宝清县某汉堡店及其经营者梁某(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间,李某(当事人的配偶)作为权利人的许可加盟商经营麦德士汉堡店。李某与权利人于2020年9月解除加盟协议,当事人作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在解除加盟协议上签字。2020年10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李某曾经营的麦德士汉堡店原址以“宝清县某某麦德士汉堡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未对“麦德士”、“Mactuch’s”等字样进行清除,且在店铺的牌匾“某某麦德士”中突出使用了“麦德士”字样。2021年2月,办案机关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为服务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明知其配偶与权利人加盟协议已解除,意图通过变更名称、突出使用权利商标字样等方式,在加盟店原址提供与权利商标相同的服务,攀附权利人意图明显,侵害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本案涉及餐饮服务,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人身健康带来风险,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五、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喷瓶(158ml)”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北京翰皇伟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获得“喷瓶(158ml)”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164058.5。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孟某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与其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票据、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公证书(购物地点照片、购物收据照片、涉案产品实物照片、封缄所购物品照片)等佐证。请求人向哈尔滨市知识产权局(机构改革后并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2018年7月26日,哈尔滨市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被请求人孟某认为,其涉案专利产品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后因利害关系人分别于2018年9月13日、2020年7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中止处理,2021年9月14日恢复处理。

  2021年9月16日,经审理,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即被请求人孟某销售的产品,与请求人的“喷瓶(158ml),ZL201530164058.5”外观设计专利形状和图案、色彩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中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用途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请求人“喷瓶(158m1),ZL201530164058.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孟某构成侵权行为,责令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

  本案被请求人提出涉案专利产品属于现有设计,但因其提供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效性等关键条链缺失、证明效力不足,主张未被支持。另外,该案自请求人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到结案历时三年有余,期间经过两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宣告审理、一次行政诉讼,又逢机构改革、人员调整,办案机关始终能够依法及时履行中止处理、恢复处理、调整合议组人员等程序,有效做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专利行政确权、司法确权等衔接,取得了良好成效。

  六、牡丹江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旋转猪食槽”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杨某于2020年9月29日获得名称为“一种旋转猪食槽”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201922183367.2。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海林市某养殖器材设备店未经许可销售的旋转猪食槽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涉嫌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2021年1月29日,请求人向牡丹江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1年2月1日牡丹江市知识产权局予以立案。

  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获得专利授权的时间是2020年9月29日,而被请求人销售的旋转猪食槽的生产厂家(绥化市北林区某养殖设备加工厂)成立于2018年1月,且一直从事旋转猪食槽的生产销售,因此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牡丹江市知识产权局向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绥化市北林区某养殖设备加工厂开始生产旋转猪食槽时间。后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绥化市北林区某养殖设备加工厂从2018年之前便已开始生产旋转猪食槽。2021年3月30日,牡丹江市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请求人提出其销售的涉案产品为现有设计,因该产品生产企业位于绥化市,办案机关根据跨区域协作机制商请绥化市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提高了办案效率,推动案件快速解决。

  七、鸡西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插秧机防漩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于某于2019年12月20日获得名称为“插秧机防漩轮”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930289817.9。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王某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的“插秧机防漩轮”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特征相同,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2021年3月,请求人向鸡西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2021年3月19日鸡西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2021年3月24日,在鸡西知识产权局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插秧机防漩轮”产品。2.未经请求人许可,被请求人今后不得制造、销售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产品。3.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人民币6万元整。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坚持将调解贯穿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办理全过程中,积极协调沟通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依法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快速高效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取得良好成效。

  八、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矿泉水公司商标恶意注册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9日,中央军委为戍边烈士陈祥榕追记一等功。“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是陈祥榕烈士生前写下的战斗口号,充分彰显新时代英烈对祖国的热爱和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

  2021年3月,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交办案件线索,对辖区内某矿泉水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24日委托北京某商标代理机构以“清澈的爱”作为产品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一件(申请号为第53845639号)。2021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对第53845639号“清澈的爱”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2021年4月20日,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市场主体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以“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为目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九、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泰来大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泰来大米”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保护申请人为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黑龙江省泰来县江桥镇、汤池镇、大兴镇、塔子城镇、和平镇、克利镇、平洋镇、宁姜乡、胜利乡等9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2021年10月,泰来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对泰来县某米业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在生产的大米产品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在生产的大米产品包装袋印刷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泰来大米”字样及相关标志。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有关规定,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当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知识产权局核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核准擅自使用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十、伊春市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标志”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一二号公告,对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标志(第T2021001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至2025年3月28日。

  2021年6月,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南岔县委宣传部提供案件线索,对伊春市南岔县某眼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擅自使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标志从事商业性活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订购的保温杯杯体上同时印制了当事人店铺名称及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标志,并将保温杯作为慰问品进行赠送。办案机关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标志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性用途。本案当事人将自家店名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标志共同印制在商品表面,虽然以慰问品的形式无偿赠送,但客观上达到了商业宣传的效果,构成了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张宇

审核: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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