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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黑河市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督举报电话 发布时间:2023-09-07 16:08 来源:黑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为进一步保障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更加阳光透明,自2023年9月7日起,黑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欢迎广大学员提供线索。

  一、考试员或者考场工作人员收受学员、教练员吃请、现金、微信红包等财物的;

  二、在驾驶人理论考场携带电子设备作弊的,请人替考或考试中他人协助答题的;

  三、考试中考试员或考场工作人员提示考生操作的;

  四、在机动车驾驶人考场、考试车上设置作弊标记的;

  五、道路考试中随车安全员在非紧急情况下故意踩刹车,导致学员成绩不合格的。

  注:举报受理时间为工作日(8:30-11:30;14:00-17:00)

  特别提示:

  1、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规定第九十三条予以处罚: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组织、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等法律责任。

  2、个人或单位组织考试作弊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黑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9月6日

责任编辑:张佳丽

审核: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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