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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7 16:08 来源:牡丹江社保

  近日,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牡丹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牡人社函〔2023〕57号),进一步明确了继续实施工伤保险降费率政策有关规定。

  一、实施期限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二、适用对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各类行业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在此次下调费率范围内。

  三、实施标准

  参加过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行业单位,以首次调整前的工伤保险费率为基础下调50%;新参加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行业单位,以参加工伤保险时的基础费率下调50%。

  四、实施方式

  工伤保险经办系统直接调整费率,企业无需申请,“免申即享”。

  业务咨询电话:0453-6277375

责任编辑:张佳丽

审核: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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