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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2 15:52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政规〔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17届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齐齐哈尔市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充分发挥金融招商对聚集金融产业资源、壮大金融产业规模、吸引高端金融人才、增强金融供给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黑政规〔2021〕15号),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引进各类金融主体和金融人才

  (一)鼓励引进法人金融机构总部

  1.新设立、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我市按其实缴资本(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7500万元。

  2.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我市按其实缴资本或实缴出资额(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5%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750万元。

  3.鼓励引进后的法人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类企业引战增资。对实现增资扩股的,我市按其新增实缴资本(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25%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500万元。

  4.对省内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依法依规开展跨地区并购重组省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我市的,我市按并购交易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500万元。

  (二)鼓励引进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及分支类机构

  5.新设立、新迁入、新升格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促进作用的,我市按类型及作用等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500万元。

  6.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机构资金业务专营机构、具备资金归集结算职能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促进作用的,包括资金运营中心、支付清算中心、资金拆借中心、服务中心等,我市按类型及作用等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250万元。

  (三)鼓励引进金融专业公司、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7.省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租赁、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我市按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250万元。

  8.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开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对俄特色金融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相关业务,在我市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促进作用的,我市按类型及作用等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250万元。

  9.对省外银行、证券、保险等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科技子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金融科技实验室等机构,我市按其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250万元。

  10.新设立、新迁入的国际国内信用评级(评估)公司和征信机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业务培训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以及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我市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200万元。

  (四)鼓励引进境外金融机构及资本

  11.鼓励引进境外金融机构、组建合资金融机构,参照引进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同等奖补;鼓励银行机构总部在我市新设立对俄结算专营机构,参照引进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给予同等奖补;鼓励设立外商股权投资类企业,鼓励引进境外金融专业公司、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以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照境内同类型企业或机构给予同等奖补。

  (五)引进金融主体购房政策措施

  12.由省外资本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省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新升格的地区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不含省内迁入)的金融专业公司及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在我市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且为省内首购的,按照《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第12条政策执行。

  (六)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和引进险资投资

  13.鼓励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我市引导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建设,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当年在基金约定的返投比例外,对市内企业的超额投资已满3个月的,我市按超额投资额(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5%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可在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提出申请,奖励最高1000万元。

  14.鼓励市内企业通过积极参股国家级基金,深化与央企和国内头部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作,撬动域外基金投资我市,对市内投资规模超过出资额的,我市按超额投资额(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5%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在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提出申请,奖励最高1000万元。

  15.省内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的外省企业迁入我市或设立子公司,符合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需求且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的,我市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5%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250万元。

  16.对吸引险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且贡献突出的机构、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我市按险资投资额的0.0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250万元。

  (七)鼓励引进培育金融人才

  17.支持突破地域、单位、工作方式等限制柔性引进金融人才,与我市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高等院校、金融研究机构(智库)签订服务协议且服务半年以上的,我市根据其在我市工作时间以及实际贡献,按个人年薪酬总额的7.5%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7.5万元。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支持高等院校、金融研究机构(智库)高层次金融人才为金融机构、企业提供有偿智力服务。

  二、鼓励辖内企业上市融资和省外优质上市公司迁入

  18.上市融资奖励。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北交所重组上市,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融资2亿元以上,在新三板挂牌以及挂牌后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在省级财政分别给予奖励1000万元(分阶段)、5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800万元的基础上,我市再分别给予一次性等额奖励。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长期落户我市的,奖励200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长期设在我市的,奖励300万元。我市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可转债、配股等实现再融资5亿元(含)以上的,我市按再融资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75万元。

  19.鼓励上市公司迁入。外省优质上市公司(不含房地产企业)迁入,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按照我市统计核算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部企业重组外省上市公司,并将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市内的,按照我市统计核算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和省共同承担。

  三、营造优良金融生态环境

  20.提升政务服务。各县(市)区、各部门实行“专员全程代办制”,在金融机构注册设立、金融牌照申请、投融资合作、业务创新拓展等方面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完善市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共享应用,为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供信用数据支撑。

  21.推动金融司法创新。加强金融监管部门、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推进金融民商事纠纷、金融招商领域涉法涉诉事件的快速、高效处理,打造良好的金融招商法治环境。金融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以上政策措施中我市奖补及奖励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市级承担的奖补资金从市级招商引资政策激励资金等渠道统筹解决。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执行期间保持一致。对同一奖补对象、同一事项可同时获得多类市级资金支持的,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凡我市现行相关文件规定的同类条款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有效期内各县(市)区已有或新出台更优惠政策,在不与本政策措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可自行安排。

  原文件下载: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24〕1号)

  文件解读地址:/qqhe/zcjd/202401/c02_449010.shtml

  媒体解读地址:/qqhe/c100097/202402/c02_450293.shtml

责任编辑:张佳丽

审核: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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