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孔明灯
齐齐哈尔多地发布通告
建华区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
“孔明灯”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华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本通告所称“孔明灯”又称许愿灯、天灯,是指以固体酒糟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用易燃物品制作,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高压电线、油库、林木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三、区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元宵节”期间以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四、本区域由建华公安分局、建华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并依法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452-2669042;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0452-2561517;区应急管理局,0452-2553319。
五、广大群众请认真遵守本通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于燃放“孔明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华公安分局
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建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
碾子山区关于元宵节期间
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对非法燃放孔明灯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各街道、各村(社区)委员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重要节日期间以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三、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提前提醒、及时制止购买、燃放“孔明灯”行为。
四、广大群众要认真遵守本公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积极支持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五、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将坚决予以制止;造成火灾事故的,消防救援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以上通告有权制止和举报。
举报电话:
区公安局:110;区消防救援大队:119;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452-6670315;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0452-6686655;
区应急管理局:0452-6686431。
碾子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甘南县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
“孔明灯”的公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对已生产或流入市场的孔明灯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自行销毁。
二、本通告所称“孔明灯”又称许愿灯、天灯,是指以固体或液体可燃物为燃料,用易燃物品制作,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高压电线、油库、林木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三、各乡镇、农场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元宵节”期间以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及时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四、各乡镇、农场,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并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
甘南县公安局 110;
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452-5514936;
甘南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0452-5630655;
甘南县应急管理局 0452-5513880。
五、广大群众请认真遵守本通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于燃放“孔明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南县公安局
甘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南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甘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克山县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克山行政区域内生产、采购、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重要节日期间以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三、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提前提醒、及时制止购买、燃放“孔明灯”行为。
四、对违反规定生产、采购、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五、广大群众要认真遵守本公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积极支持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燃放“孔明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克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18日
龙江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一、自2024年2月21日起,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将坚决予以制止;造成火灾事故的,消防救援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乡镇、各部门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维护公共安全。
五、广大群众要认真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禁止制造、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特此通告
龙江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2月21日
责任编辑:张佳丽
审核:张宇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立刻删除。
举报邮箱:chinahljc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