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网 > 齐齐哈尔

禁止!齐齐哈尔多地最新发布 发布时间:2024-02-23 17:54 来源:极光新闻客户端

  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孔明灯

  齐齐哈尔多地发布通告

  建华区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

  “孔明灯”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华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本通告所称“孔明灯”又称许愿灯、天灯,是指以固体酒糟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用易燃物品制作,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高压电线、油库、林木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三、区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元宵节”期间以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四、本区域由建华公安分局、建华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并依法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452-2669042;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0452-2561517;区应急管理局,0452-2553319。

  五、广大群众请认真遵守本通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于燃放“孔明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华公安分局

  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建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

  碾子山区关于元宵节期间

  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对非法燃放孔明灯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各街道、各村(社区)委员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重要节日期间以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三、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提前提醒、及时制止购买、燃放“孔明灯”行为。

  四、广大群众要认真遵守本公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积极支持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五、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将坚决予以制止;造成火灾事故的,消防救援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以上通告有权制止和举报。

  举报电话:

  区公安局:110;区消防救援大队:119;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452-6670315;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0452-6686655;

  区应急管理局:0452-6686431。

  碾子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甘南县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

  “孔明灯”的公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对已生产或流入市场的孔明灯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自行销毁。

  二、本通告所称“孔明灯”又称许愿灯、天灯,是指以固体或液体可燃物为燃料,用易燃物品制作,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高压电线、油库、林木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三、各乡镇、农场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元宵节”期间以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及时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四、各乡镇、农场,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并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

  甘南县公安局 110;

  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452-5514936;

  甘南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0452-5630655;

  甘南县应急管理局 0452-5513880。

  五、广大群众请认真遵守本通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于燃放“孔明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南县公安局

  甘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南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甘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克山县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克山行政区域内生产、采购、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重要节日期间以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三、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提前提醒、及时制止购买、燃放“孔明灯”行为。

  四、对违反规定生产、采购、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五、广大群众要认真遵守本公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积极支持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燃放“孔明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克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18日

  龙江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一、自2024年2月21日起,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将坚决予以制止;造成火灾事故的,消防救援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乡镇、各部门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维护公共安全。

  五、广大群众要认真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禁止制造、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特此通告

  龙江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2月21日

责任编辑:张佳丽

审核:张宇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立刻删除。

举报邮箱:chinahljcn@126.com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