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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修订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 “红包”处理规定 推出“龙江医廉码” 发布时间:2024-05-24 17:26 来源:黑龙江网

  黑龙江网讯(程岩 记者 王可欣)为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严肃行业纪律,5月24日,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修订了《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

  规定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属地医疗机构“红包”问题整治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督指导职责。与医疗机构办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对医疗机构整治工作人员收受“红包”问题负有监管和重大问题调查处理职责。医疗机构是整治“红包”问题的主体责任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将“红包”问题整治纳入行风整治重要内容。

  规定要求,在全省深入开展无“红包”医院、科室创建活动。各级医疗机构要对外宣传、公布创建无“红包”医院、科室活动并作出承诺,加强医院防控“红包”问题的软、硬件建设,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工作人员。对医德医风扎实、拒收“红包”事迹突出的先进个人大力宣传报道;对医院(科室)杜绝收受“红包”问题、无投诉举报行为和行风监督、巡查反响较好的单位定期通报褒奖。

  规定提出,各级医疗机构要通过网站、公众号、院内院外宣传屏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不送、不收“红包”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和评价监督。公开《致广大患者朋友的一封信》;推广使用“龙江医廉码”,用于开展诊疗行为评价和行风问题投诉举报;播放省卫生健康委制作的“红包”问题警示教育宣传片。积极组织全院职工开展思想教育、医德医风教育、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定期学习宣传贯彻《处理规定》,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规定强调,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问题专项整治,并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于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处理不当导致收受“红包”问题多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编辑:杨阳斯羽

审核:董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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