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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类法学期刊发展的困境、原因与出路 发布时间:2024-05-30 08:49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2017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更加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进一步创新发展”的目标,并进一步明确了具体路径,其中之一就是“完善科研考核评价制度”,并特别指出“完善法学期刊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实务类期刊评价指标”。为此,笔者以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发布《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2023年版)》(以下简称《年报》)为视角,对实务类法学期刊发展的现状和出路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管窥之见,以期为广大同行提供一些参考。

一、现有学术期刊评价体系对法学期刊发展的影响

  《年报》通过定量数据遴选出综合他引影响因子排名前60%的法学期刊118种,为体现公平计量,再以总他引频次和他引影响因子作为核心评价指标,并结合期刊量效指数等指标确定入选法学期刊影响力指数排名。《年报》影响力指数前34名的法学期刊包含2023年版CSSCI核心期刊目录(27种)和北大核心期刊目录(30种)中所有法学期刊。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年报》、CSSCI、北大核心目录期刊在统计方法上具有较大的共性,而这也正是笔者以《年报》为视角来研究实务类法学期刊的原因。

  实事求是地说,现有学术期刊评价体系对总体评估并提升包括法学期刊在内的人文社科期刊的学术质量,宏观考量各人文社科期刊的办刊定位与出版策略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通常情况下,影响因子越高的期刊声誉越好,优质稿源会更加充足,该刊的发文量也会相应增加。不过,笔者发现,排名前34名的法学期刊每年的发文量总体上保持稳定,且多数都在70—90篇之间,超过100篇的只有4种。据笔者了解,部分法学期刊围绕现有学术期刊评价体系中总他引频次和他引影响因子这两个核心指标,有针对性地对刊登稿件进行了具体要求,比如:尽可能多地刊登相关领域名家的稿件(相应地增加了总他引频次)、对文章篇幅有具体的下限字数要求(相应地控制了可被引文献量),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有的学术期刊评价体系除了正向激励法学期刊提升学术质量的作用,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比如:为提高总他引频次和他引影响因子而控制用稿方向和论文的篇幅、篇数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年轻学者(或不知名学者)、实务部门的工作者在相应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机会被大大压缩,既不利于年轻学者的成长,也不利于打通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之间的隔阂。

二、实务类法学期刊发展的困境及其原因

  在《年报》遴选出的118种法学期刊中,因为刊登50%以上理论研究类论文被归为理论研究型法学期刊(1型)的有92种,其中由法律实务部门主管或主办的有4种,排名在前34名的有2种;因为刊登50%以上应用研究类论文被归为应用研究型法学期刊(2型)的22种,其中由法律实务部门主管或主办的有15种,排名在前34名的只有1种;因为刊登50%以上工作实践类论文被归为工作实践型法学期刊(3型)的有4种,其中由法律实务部门主管或主办的有3种。为方便论述,笔者将由法律实务部门主管或主办的法学期刊统一称为“实务类法学期刊”。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由实务类法学期刊刊登的多为应用研究类或工作实践类论文(即实务类论文),这一类法学期刊在《年报》中不但影响力指数总体排名靠后,而且整体只有22种,约占所有入选法学期刊的18.6%。现有学术期刊评价体系的核心评价指标更多是从理论研究类学术期刊的特点出发,尽管其也存在问题,其总体上还是对理论研究类法学期刊更有利,而对于实务类法学期刊则不太有利。相当一部分实务类法学期刊因为在现有学术评价体系中排名靠后,其影响力多被局限在主管或主办该期刊的法律实务部门内部,相应期刊编辑的职业获得感相对不足,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影响了相关实务类法学期刊的进一步发展。

  笔者认为,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方面:一是实务类法学期刊以刊登应用研究类、工作实践类论文居多,而这两类论文通常情况下的引用频次要低于理论研究类论文,虽然其对法治建设的贡献同样不可被忽视;二是作为实务工作者发表观点的重要平台,实务类法学期刊的发文量、可引用文献量和理论研究类法学期刊相比,总体上偏高;三是实务类法学期刊的作者多通常情况下着眼于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从而在撰文时就事论事、就案论案较多,文章的系统性、理论深度乃至文章的篇幅和理论研究型法学期刊往往有明显区别,而这也会影响到实务类法学期刊的总他引频次和影响因子;四是部分实务类法学期刊确实存在定位不准确、一些论文的学术质量不太高等问题。

三、实务类法学期刊的发展出路

  针对当前面临的发展困境,部分实务类法学期刊调整了自身定位和办刊方向,以期更契合现有的学术期刊评价体系,比如:将自己的定位转向理论研究类法学期刊,从半月刊改为月刊、降低发文量,加大对高引用名家的约稿力度和对热点话题的关注度,等等。应当说,在现有学术期刊评价体系下,这些实务类法学期刊的努力是卓有成效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中央提倡“推动法学学术期刊多样化、差异化、高质量发展”的当下,这些举措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性举措。那么,实务类法学期刊如何才能突破现有的困境,实现高质量发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一)强化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夯实法律实务工作的根基

  实务类法学期刊作为由法律实务部门主管或主办的法学期刊,拥有最新的法治实践信息和丰富的资源,理应成为繁荣法治理论研究的最佳平台。不过,作为实务类法学期刊的编辑也应该认识到,实务类法学期刊的理论研究应该是针对具体实务的法治理论研究。以笔者所在的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为例,该刊的编辑应该认识到审判理论研究是事关审判工作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人民司法》的法治理论研究论文组稿方向和目标应该集中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承继、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精华、时代价值,加强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合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不断丰富完善审判理论,进一步深化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体系、审判管理现代化研究,构建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司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理论保障。

(二)强化应用对策研究,运用法治力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作为由法律实务部门主管或主办的法学期刊,围绕法治建设重大规划、重点改革、重要举措等,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法律政策研究,与此同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也应当是实务类法学期刊的应有职责。以《人民司法》杂志为例,其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围绕司法审判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将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作为源头活水,深化审判实务和统一法律适用研究,深化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司法问题研究,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三)完善法学期刊评价体系,推动实务类法学期刊高质量发展

  实务类法学期刊要摆脱当下的困境,除了自身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提升用稿和办刊质量之外,还应当共同致力于推动法学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的转化,使得相关研究成果能够切实向指导实务工作转化,向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转化,向立法建议和司法建议转化。与此同时,推动构建法学期刊发展的长效机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科学合理设置实务类法学期刊的评价指标,在指标中充分考虑实务类法学期刊对法治实践的贡献,使得实务类法学期刊的评价标准能够区别于理论研究型法学期刊评价标准,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作者单位:《人民司法》杂志社)

责任编辑:杨阳斯羽

审核:董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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