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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岁推纱工下班途中车祸离世,工亡、意外险赔付何以难兑现?律师:应遵循“双重赔付”原则 发布时间: 2025-07-08 10:34 来源:大风新闻

  “理赔申请既不是工厂取消的,也不是我取消的。我从人寿保险河北分公司维权到北京总公司,可父亲的保险理赔还是没得到处理。我父亲已经走了,总得用这笔钱给我母亲一个交代。”张先生说。

  车祸身亡——

  男子骑电动三轮下班途中遇车祸去世

  交警认定小轿车驾驶员全责

  近日,张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其父亲离世后,保险理赔过程屡屡受阻,最终在法定最后期限被保险公司“无故撤销”。

  张先生回忆,其父于2024年3月入职河北省柏乡县腾星纺织厂(以下简称“纺织厂”),干的是推纱工。同年9月11日,其父亲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殁年66岁。

  当地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2024年9月11日22时56分许,一小型轿车与张先生父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同向行驶,当驶至柏乡县建设路教育局门口时,两车相撞,事发后小轿车驾驶员逃逸,张先生父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小轿车驾驶员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先生父亲无责。

  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报告显示,小轿车与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可以成立,碰撞后三轮电动车左侧倒地;张先生父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蹊跷协商——

  “配合提供意外去世材料,

  厂家可给10万元‘人道主义’款项”

  “事故后第三天,纺织厂就派人跟我协商,但令我疑惑的是,对方同意赔偿的前提,是要我配合提供父亲因意外去世的材料。”张先生说,工厂当时的态度很是坚决,称其父亲的死亡与厂方无关,但厂方愿“人道主义”赔付10万元,并且需要张先生尽快做决定。

  “他们说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我感到很是不理解,我父亲是在下班回家途中离世的,依法应属于工伤。退一万步说,若工厂觉得我父亲的离世和他们无关,那为何还要我提供父亲因意外身亡的材料?”张先生说,在他的多次追问下,协商者才承认,工厂给每个工人都购买了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国寿务工人员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30万,工厂索要材料的目的是为报保险,“我父亲工伤去世,我们亲属只能获赔10万,他们却赚20万?”张先生说,他当天便拒绝了协商者的请求。

  2024年10月5日,厂方再次派人与他沟通,并提供了一份协议。协议核心条款包括:赔偿事宜完全由保险公司处理,厂方不再担责;理赔由家属自行办理,厂方仅提供所需材料;无论保险理赔结果如何,家属不得再向厂方索赔或追责。此协议同样遭到了张先生的拒绝,“我父亲是工伤致死,保险是工人的权益,工伤赔偿是工厂的责任,权益和责任如何能二选一?”张先生坚定地说。

  理赔受阻——

  “工伤认定后保险开始‘拖字诀’,

  保险申请截止期前被无故撤销”

  张先生回忆,2024年10月他向中国人寿柏乡支公司咨询理赔,被告知需厂方出具证明。在多次与厂方沟通未果后,他于2025年5月28日向中国人寿西安客户服务中心(因张先生定居西安)提交了理赔资料,当天获受理。随后,资料被转至中国人寿河北省公司处理。

  2025年5月30日,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先生父亲的事故属于工伤,张先生随即向处理其理赔申请的保险公司补充提交了该工伤认定书,此时理赔申请仍在河北省公司处理中。

  “这个工伤认定是实打实的证据,我提交后,本以为理赔会很快走完,但中国人寿河北公司竟以‘需确认工伤认定书真假’为由,再次发回柏乡支公司调查。待查证属实后,柏乡支公司又要求我撤销原申请重新提交。”张先生说,他当天拒绝了重新提交的要求,要求保险公司依程序理赔,可河北省公司又以“要确认事故是否发生在下班途中”为由,再次拖延理赔。

  6月26日上午,柏乡支公司主动联系张先生,称河北省公司要求撤销理赔申请,但未说明具体原因。“按照保险规定,申请的审核期限为30天,我是5月28日提交的申请,则该申请应于6月27日过期,他们在保险申请过期的前一天让我撤销申请,这纯粹是刁难!”张先生气愤地说,他当初拒绝撤销,并要求保险尽快理赔,可当日下午4时许,他的中国人寿App却显示,其理赔申请显示为“已撤销”。

  因何撤销——

  投保人拒绝回应此事,

  保险公司称需由被保人亲属回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务工人员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显示,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外出期间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团体保险个人凭证中显示,该保险于2024年6月11日生效,保期为1年,投保人为柏乡县腾星纺织厂,被保险人为张先生父亲。张先生父亲在下班时间发生事故时,在保期内。

  既然保险条款中已明确规定,张先生父亲的情况属于该保险的出险范畴,为何理赔却重重受阻?7月3日上午10时许,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中国人寿保险95519官方客服,工作人员称已将问题记录,将由专人给予回复。随后,记者联系投保方柏乡县腾星纺织厂的负责人询问此事,对方未予回应。

  7月4日上午9时许,中国人寿河北省邢台市柏乡支公司给记者来电,为何材料齐全理赔仍受阻?理赔申请究竟是被谁撤销的?张先生作为被保人的亲属能否正常获得理赔?针对以上问题,中国人寿河北省邢台市柏乡支公司只回复“正在和被保人的儿子(张先生)沟通”。

  7月4日下午,张先生又前往北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反馈,截至7月7日仍无进展。

  律师说法——

  工伤赔偿和保险权益应遵循“双重赔付”原则,

  工厂及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北京德恒(西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宝坤指出,张先生父亲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被当地人社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这一认定明确了腾星纺织厂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亡赔偿涵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远超工厂提出的“10万元人道主义款项”。

  此外,承担工伤/工亡责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变相免除。团体意外险系工厂为员工购买的福利或风险转移手段。员工家属不仅有权获得法定的工伤/工亡赔偿,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获得保险理赔。工厂无权要求家属放弃任何一项权益以换取另一项。

  李宝坤指出,若工厂在未获得家属明确且合法授权(如理赔金受益权转让)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家属提供的材料为自己申请理赔并占有全部款项,而仅向家属支付远低于法定工亡赔偿的金额,这种行为可能涉嫌不当得利,甚至可能构成欺诈。

  关于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在理赔过程中的表现,如果保险公司确实以“需确认工伤认定书真假”为由进行反复认定,显然不当,且与《保险法》中“及时核定”的规定相违背。

  此外,保险公司要求张先生撤销申请,并在其拒绝后单方面显示“已撤销”,若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明确、合法且合理的解释,其行为或构成严重违约。

  李宝坤建议,张先生可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厂依法支付应得的工亡待遇(工伤认定书是提起仲裁的重要依据)。

  同时,如保险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拖延理赔、无理撤销申请、拒绝说明理由等违规行为,张先生可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投诉、举报,要求介入处理并督促其履行合同。如无法解决问题,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人寿履行保险合同,支付3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未及时核定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张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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