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打击拒执专项行动首案:涉及金额上亿元,主犯获刑五年半

发布时间: 2026-05-22 09:53  来源:澎湃新闻

  2026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等违法行为。

  5月2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获悉,专项行动启动后,上海市首例拒执犯罪案件二审于近日落槌。该案一审经该院审理,依法认定主犯林某某、从犯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判处相应刑罚。5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源于多起巨额债务纠纷。被执行人林某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总标的额达数亿元。林某某并未按照生效判决主动履行,而是在明知负有巨额履行义务且已被法院多个案件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精心策划并实施了一系列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

  首先,林某某转移隐匿巨额售房价款。2015年至2020年间,林某某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外省市的数百套房产对外出售。为规避监管,林某某操纵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账户,代收售房款达一亿余元。相关款项未向执行法院申报,均被其转移使用。

  其二,林某某通过网签操作干扰执行程序。林某某授意公司法务盛某某,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30余套房产网签备案至盛某某个人名下,以此掩盖房产真实归属。盛某某又对其中19套房产撤销自己名下网签,后配合网签备案至相关买受人名下。

  其三,林某某虚构交易提起执行异议。盛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恶意串通,针对执行法院查封的部分房产,补签房产销售合同,虚构系盛某某早年个人合法购买的事实,并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企图对抗法院的查封、处置程序,后被执行法院识破。

  其四,林某某还虚假竞拍股权,企图“金蝉脱壳”。为从公司层面“甩掉”债务,林某某指使盛某某等人,竞拍获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林某某则通过盛某某代持股权,实际控制公司账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执行行为。

  面对林某某及其公司逃避执行的行为,上海嘉定法院执行局精准发力、深挖线索。在接到申请执行人反映偶遇林某某乘坐飞机的线索后,执行法官迅速核查,并经公安协查,确认林某某被执行期间多次违规乘机,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表象严重不符。

  执行法官多次依法传唤林某某到院接受调查,但其始终拒不到场,对抗执行态度明显。

  同时,申请执行人进一步提供了林某某及其公司仍在持续经营,并可能在判决生效后私自处置大宗房产的线索。执行法官循线深挖,将林某某的出行轨迹与其公司资产分布、经营动态进行关联分析,逐步查明其在背负巨额债务期间,私自隐藏、转移财产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立案后经多次跨域核查,进一步查实林某某其他转移售房款、虚假竞拍股权的事实以及该公司法务盛某某共同参与犯罪的事实。随后,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过转移巨额财产、虚假网签、虚假竞拍股权等多种手段规避执行,涉及金额1亿余元,拒执时间长,主观恶性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盛某某明知林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仍协助其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干扰执行等行为,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同属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同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后被告人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张泽国

审  核:董雪婷

统  筹: 张宇

监  制: 曲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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