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当精神障碍者行凶 谁来为受害者负责

发布时间: 2026-09-01 09:12  来源:黑龙江网

  2023年12月8日,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城庄镇太平村,一对老夫妇在家中遇害,二人身上有被刀砍、被热水烫、被石块打、被锤子打、被棍棒打留下的大量伤痕。行凶者李某到案后供述的动机荒诞至极——称有人说,如果不杀死这家的老爷子,自己和儿子就过不好。

  后经两次精神鉴定,李某被认定患有妄想性障碍、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但家属质疑其“作案全程头脑清晰”,始终无法接受这一结果。

  围绕这些争议,维度新闻邀请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李天聪律师,结合多起同类案件,就精神障碍者作案的法律认定、家属救济、强制医疗与赔偿执行进行解读。

  Q:精神病人犯罪,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不负刑事责?

  A:核心标准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因精神疾病丧失了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简言之,精神疾病必须导致行为人完全无法理解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才是关键。

  Q:司法鉴定怎么判断一个人有没有“辨认能力”?知道“杀人是错的就算有吗?”

  A:辨认能力的评估主要看三方面:能否认清行为对象(比如对方是活人)、能否认识到行为效果(用刀刺会把人杀死)、能否认识到行为的社会评价(杀人是违法行为)。关键不在于是否知道“把人杀死是错的”这个抽象事实,而在于这种认识是否基于现实。如果认识完全建立在妄想之上——比如坚信“不杀他,自己和儿子就过不好”——辨认已脱离事实,就可认定丧失辨认能力。

  此外,法律上的辨认能力不只是知道行为的物理后果,更重要的是知道行为的社会意义和道德评价。如果一个人把行凶理解为“必要的自救”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杀人,即便清楚行为的物理后果,其动机和认知也已脱离现实,同样可能被认定丧失辨认能力。

  Q:事发很久之后才做鉴定,怎么倒推当年的作案状态?

  A:这依靠“回溯性诊断”,是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核心要点。鉴定人通常依据多种材料综合判断:一是作案过程材料,分析作案动机、目的及行为是否与精神症状相吻合;二是案发前后的行为表现,有无反常举动、反常供述;三是嫌疑人的供述和笔录,分析其作案逻辑、内心体验,判断行为是否受精神症状支配;四是通过当下的精神检查,评估其是否仍处于病态,再倒推作案时是否处于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Q:作案思路清晰、行为有条理,和“有精神障碍”矛盾吗?

  A:并不矛盾。系统化的妄想恰恰能催生极强的逻辑性和执行力。患者坚信自己受到威胁,为“自救”制定周密计划、清除威胁,行为在逻辑上会显得非常清晰。但逻辑清晰不等于精神正常——这正是法律认定与公众朴素认知之间的差别。

  Q:精神病人作案,是不是必须表现得“疯疯癫癫”才能免责?

  A:这是常见误区。法律和司法鉴定关注的是行为人内在的认知和意志状态,而非外在的行为表象。许多精神病人,尤其是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和妄想性障碍患者,在没有攻击场合下表现得与常人无异。法律并不要求精神病人“疯疯癫癫”才构成免责。

  Q:民事判决生效后,对方该在多长时间内赔偿?

  A:依据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书一般会载明履行期限,通常是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或15日内。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Q:对方不赔,家属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需要准备什么?

  A:强制执行需要权利人主动申请,法院不会自动执行。申请人应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材料一般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生效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收款银行账户。执行案件周期一般6个月;涉及不动产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的,期限可能变长。

  Q:如果对方名下查不到财产,判决就相当于白判了吗?

  A:不一定。法院经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即“终本”)。但终本不等于执行终结:债权并不消灭,赔偿义务人仍应继续履行;法院执行系统每6个月会复查一次财产,家属若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法院提供。

  Q:加害人和监护人都没钱赔,家属就无计可施了吗?

  A:不是。即使加害人和监护人现在没钱,不代表以后也没钱。家属应保持关注,一旦发现财产线索,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如果家属通过强制执行确实无法获得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并非完全无计可施,可以考虑申请司法救助。

  Q:强制医疗机构对“人身危险性”进行定期评估的周期是多久?评估的标准是什么?家属是否有权获知评估结果?

  A:强制医疗的期限没有固定标准,不是“关”满一定时间就能出来,而是取决于被强制医疗人的病情和人身危险性是否消除。核心判断标准仍未是否仍具有人身危险性。

  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医疗的解除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经治疗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

  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认为已康复,可向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法院申请解除,但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评估报告。

  评估周期一般为每半年或一年一次,由强制医疗机构定期评估并出具报告。若评估显示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法院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因此,强制医疗的时长因人而异,可能数月,也可能数年,直到专业评估确认其不再危害社会为止。

  Q:被强制医疗的人解除后回归社会,谁来管?还会被跟踪关注吗?

  A: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所)建档,社区精神防控人员至少每季度随访评估一次;基层公安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最关键的是监护人责任——法院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后,会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Q:被强制医疗的人出来后再伤人,监护人要担责吗?

  A:有可能。监护人若明知其有暴力倾向、疾病仍不稳定,却不履行或未尽到看管和医疗义务,导致其再次危害社会,可能构成不作为侵权,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极端情形下,若明知其有杀人危险而放任不管,也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乃至更重的刑事责任(认定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要求,证据必须明确、充分)。

  Q: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冲突时,法律优先保障哪一个?

  A:这是经典法学难题。现实中,法院严格遵循鉴定结论和法定程序,实现了程序正义;而家属在情感上往往感到“被抛弃”。法律无法简单回答优先保障哪个,但现代法治社会通常优先保障程序正义,因为它是实现普遍正义的基础和保障。同时,强制医疗、民事赔偿、司法救助、强制执行等程序,也在尽可能在程序框架内接近实质正义,在两种正义之间寻求平衡。

  Q:为什么家属和公众觉得“没判刑就是没伸冤”,法律却不这么认为?

  A:普通大众的朴素道德观核心是“杀人偿命”。看到施暴者没有被判处刑罚,即便原因是其患有精神疾病,受害人家属在情感上也难以接受,会感到自己的痛苦没有得到等价的回应。但现代刑法奉行责任主义——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一个人被判处刑罚,前提是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罚的正当性在于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惩罚与改造。如果行为人因疾病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刑罚就失去了根基。(维度新闻记者 王林曦 王可欣)

责任编辑:张泽国

审  核:董雪婷

统  筹:张宇

监  制:曲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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