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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5-26 09:36 来源:中国教育报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自6月1日起施行。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均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近年来,以“零容忍”态度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持续强化、成效明显。

  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性侵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比重持续升高,“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频发,“两高两部”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已不能完全与现行法律规定衔接。为准确适用有关法律,同时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机制,推动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调研论证,制定了《意见》。

  《意见》坚持遵循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突出问题导向、强化规范引导原则,并专门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共分为6个部分、共计40条,重点明确、规范和细化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基本原则、程序和方式、侦查取证工作要求、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和应把握的原则、被害人保护救助要求等5个方面的内容。此外,《意见》还对相关部门能动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强制报告、入职查询法律制度落实和相关工作机制建设进行了进一步明确。针对性侵案件证明标准、未成年人证言审查判断、犯罪事实认定和情节把握、管辖争议处理等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疑难、争议问题,《意见》逐一作出规定,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和标准。

  “《意见》针对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司法实践中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需求,进一步加大了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在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方面,均进一步体现了严厉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姚建龙在分析《意见》亮点时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于同日颁布,自6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性侵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各类“加重处罚”的具体情节等,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理念和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责任编辑:杨柳

审核: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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