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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扩散!事关城区规范停车!双鸭山市发布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9 10:46 来源: 双鸭山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人行道停车秩序管理,持续提升城市文明形象,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和规范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双鸭山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已根据道路条件及相关规范,在主城区人行道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允许车辆按照标志标线指示停车。停车泊位内有方向指示的,应当按照方向指示停车;有区分车辆类型的,应按对应车型停车。严禁越线停车、逆向停车、在停车泊位以外的区域停车、挤占盲道安全通行空间。

  二、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人行道上设置地桩、地锁、绳栏、铁链、道闸、摆放障碍物、改变路面结构设置下沉或高坎。严禁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人行道展示、售卖、清洗、维修车辆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通过设置障碍等手段将人行道、公共停车场(泊位)私有化。

  三、除已授权批准的停车收费经营单位外,严禁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利用人行道、道路停车场(泊位)及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收费行为。

  四、机动车辆不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越线停放或不按停车指示方向有序停放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非机动车辆不在规定区域内停放、占用盲道停放或占用人行道展示、售卖、清洗、维修车辆等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行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如遇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和应急救援等情形发生时,应当按照处置要求立即驶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行道、城管机关交通执法部门负责人行道,即日起加大路面巡逻管控力度,对在市政道路、城区公共停车场地乱停乱放车辆告知及时驶离,若仍不配合驶离的车辆予以处罚。

  七、对乱停乱放车辆且拒不遵守管理规定、寻衅滋事、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从严处理。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监督举报电话:110 、12319

  双鸭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双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03月18日

责任编辑:张佳丽

审核: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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