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8-14 13:14 来源: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黑龙江省城乡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从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责任主体、筹集与使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指导慈善组织规范设立运行城乡社区慈善基金。
《指引》指出,社区慈善基金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自愿发起,依托本地慈善组织设立,优先选择本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与慈善组织通过签订协议,确定基金设立的名称、基金来源、基金用于支持的慈善项目、各方权利责任等事项。慈善组织对所设立的社区慈善基金承担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社区慈善基金配套管理制度、对社区慈善基金支持的慈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等;应当定期对设立的社区慈善基金进行清理,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商予以终止。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应当根据需要同步成立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该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街道)、村(社区),动员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募集社区慈善基金,配合慈善组织建立健全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指引》明确,社区慈善基金可通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募捐等方式筹集资金。社区慈善基金可用于开展扶弱、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医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项目或活动,改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支持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培育孵化社区慈善组织,支持弘扬慈善文化和慈善空间建设等方面。
责任编辑:刘海龙
审 核:董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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