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5月20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6-03-19 19:52  来源:黑龙江网

  黑龙江网3月19日讯(记者 韩俏)今日,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立峰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共十章八十二条,包括总则、政策扶持与平等准入、投资促进与经营主体培育、创新驱动、金融支持、规范经营、权益保护、法治保障、督导检查和附则。主要修改内容有:

  一是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成长的总体要求。条例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二是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破除准入壁垒。条例坚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对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采购招标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规定进一步补充完善。

  三是加强政策支持,鼓励科技创新。条例完善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投资重点领域建设;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

  四是优化融资环境,推动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条例建立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白名单”并动态更新;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拓展融资渠道;开发创新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督促引导金融机构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五是注重规范引导,实现规范治理。条例对标上位法增设“规范经营”专章,强调发挥民营经济组织中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实现内部规范管理,依法依规经营,高质量发展。

  六是提升权益保护,加强法治保障。条例强化账款支付保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加强对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保护;建立健全纾困帮扶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对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张泽国

审  核:董雪婷

统  筹:张宇

监  制:曲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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