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6-03-19 19:55  来源:黑龙江网

  黑龙江网3月19日讯(记者 韩俏)今日,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条例》共8章53条,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双近介绍,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为健全我省法律援助体制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制定本《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分别从总则、机构和人员、形式和范围、程序和实施、志愿服务、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一是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范围。将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由《法律援助法》确定的9项拓展为14项。特别是结合我省农业大省实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事项纳入援助范畴,填补了涉农法律服务空白。

  二是进一步增加了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对照上位法,新增了两类免予经济核查的对象,分别是“英雄烈士以及未评定为英雄烈士的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遭受性侵害、拐卖、暴力伤害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当这些群体主张相关权益时,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满足经济困难条件。

  三是进一步优化了法律援助服务程序。为更好保护受援人合法权益,规定了对于“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以及“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彰显法治为民理念。

  四是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力量参与。以专章形式明确“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相关内容,对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与日常管理等进行具体规定,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五是进一步加强了法律援助工作监管。明确规定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分别组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库,每年度组织案件质量评估,提升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以专章形式规定法律责任,构建“过程有监管、违规有追责”的法律援助管理体系。

责任编辑:张泽国

审  核:董雪婷

统  筹:张宇

监  制:曲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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